《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鄂政發〔2020〕16號文件

                                2020-09-17 15:55:47 平安消防集團

                                消防工程公司

                                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和《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監督職責,農村和社區積極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單位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個人切實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責任;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⒔∪拦ぷ鲄f調機制,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推動落實上級政府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研究本地區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消防工作經費,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ㄋ模┚幹葡缹m椧巹?,將其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加強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ㄎ澹┮勒諊矣嘘P規定建立專(兼)職消防隊。

                                 ?。┘訌娤佬麄鹘逃?,組織開展消防宣傳進家庭、農村、社區、公園、學校、人員密集場所和單位等經常性活動;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七)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ò耍┙⒉⒍酱俾鋵嵪腊踩W格化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九)組織和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

                                (十)在立法權限內針對本地區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修訂完善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消防方面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十一)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十二)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統籌解決居民小區老舊電線、管井封堵、消防車道、消防水源、固定消防設施維護、電動自行車棚建設等問題;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等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三)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滅火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ㄈ└鶕枰B毾狸?,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四)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明確各級網格管理人員及工作職責。

                                (五)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至第五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確定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協助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把消防工作納入本部門、本行業總體工作計劃,明確消防工作職責,定期組織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組織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工作規定,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進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建設。

                                (三)認真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安全檢查,指導、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指導本部門、本行業單位制訂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五)依法組織或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除履行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發改部門負責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督促落實。

                                (二)教育部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制訂消防安全教學計劃,指定熟悉消防知識的教師或者聘請消防專業人員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對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組織學生至少開展一次避險自救、應急疏散演練。

                                (三)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四)經信部門負責將消防產業納入相關產業同規劃、同發展。

                                (五)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處治安拘留的消防違法行為,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負責消防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勘U虾拖谰仍F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國務院公安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司法部門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七)財政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地方消防經費投入政策,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及時撥付消防經費;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等納入地方消防救援經費統籌安排。

                                (八)人社部門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農村轉移勞動力等教育培訓內容。

                                (九)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規劃并監督實施,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對不符合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住建部門負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對建設工程涉及相關單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依法查處;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推動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置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電設施;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并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十一)文旅部門將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納入文化工作內容,引導、支持開展消防文藝作品的創作和演出,推動消防文化建設。

                                (十二)應急部門負責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災困難群眾的生活救助。

                                (十三)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將消防水源及消防車通道等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保障其正常使用,不斷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十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生產、流通領域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生產及使用標準時,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中的應用;組織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負責消防相關強制性認證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廣電部門督促新聞媒體宣傳消防知識,刊播消防公益廣告,指導協調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十六)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七)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八)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負責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十九)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二十)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二十一)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指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二)按計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組織指導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演練。

                                (七)核查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并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span>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職責。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條所規定職責。

                                第十二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單位除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的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在有關場所、建筑物內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按規定投?;馂墓娯熑伪kU。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將消防安全領域信用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對消防失信行為依法實行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及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對下級、政府對部門、單位對個人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約談:

                                (一)對消防工作經費、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力量建設等消防工作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

                                (二)本地、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

                                (三)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十五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發生火災事故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領導干部,可以依法依規從輕、減輕或免于責任追究:

                                (一)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火災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

                                (二)發生火災事故以后,經查實已經全部履行本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

                                (三)發生火災事故以后,經查實已經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要求;

                                (四)其他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七條  消防執法人員應嚴格依據責任清單和工作程序、制度等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生火災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責任追究

                                (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安排,已全面履行抽查檢查職責、抽查檢查行為無過錯的;

                                (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的單位或場所,因行政管理相對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現新的火災隱患的;

                                (三)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因執法對象拒不執行執法意見、決定的;

                                (四)按照國家、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的;

                                (五)因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改變,造成單位(場所)不符合現行要求的;

                                (六)依法可以不承擔過錯責任的其他情形。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動規程實施滅火救援行動,因交通道路、水源等市政消防設施滯后影響;事故單位或個人損壞、停用消防設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隱瞞、謊報災害情況;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改變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形,致使災害擴大、人員傷亡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鄂政發〔2014〕3號)同時廢止。

                                消防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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