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規范本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行為,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省廳制定了《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和建議,請向省廳消防與化工工程監管協調處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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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
暫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其配套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以下簡稱部令《工作細則》),進一步細化規范本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行為,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貫徹實施《暫行規定》及部令《工作細則》的細化操作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以下統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廳”)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并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以及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類工程”)以施工許可證管理權限確定管轄層級,依法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建市政類工程,實行屬地管理;房建市政類以外的建設工程(以下簡稱“非房建市政類工程”)的管轄分工,由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做到分工明確,無縫對接,主動向社會公開并及時報省廳備案。
第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則。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依法公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辦理事項、辦理要件、辦理流程以及辦理結果等信息,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服務和消防驗收(含消防驗收備案抽中項目,下同)的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服務,也可以邀請專家協助參與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具體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商同級財政部門予以經費保障,嚴禁向建設、設計或者施工等單位轉嫁費用。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出具相應的意見或者報告。其中,接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委托出具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以及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的意見或者報告,作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出具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意見的依據。
邀請專家協助參與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技術工作的,應當從省級或者設區市級專家庫中選取。
第六條 建設單位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檢查的,相關費用在編制項目估算時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未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在招標時列入“暫列金額”,由建設單位支付,不得轉嫁施工單位。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全過程參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技術咨詢服務,按照委托合同約定開展技術服務。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委托消防設施檢測的,應當從省消防救援總隊公布的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中選取。
第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技術服務機構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落實法定責任和義務,違反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九條 消防分部分項工程納入建設施工過程質量監管。
不涉及所在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使用功能變動或者未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的既有建筑裝修類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各地可以結合“放管服”審批制度改革,在法律法規框架內制定簡化優化質量監管措施。
第十條 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和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帶有“嚴禁” “必須” “應” “不應” “不得”要求等非強制性條文。
第十一條 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新建建設工程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和建筑室內外供人員操作或者使用的消防設施實行標識化管理。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設計、施工階段,落實劃線、標名、立牌等工作,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時,應當按規定確保消防車通道等相關標識工作落實到位。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嚴格按照部令《工作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根據《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時,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含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和審查報告書。
第十四條 既有建筑裝修(不含新建工程裝修,下同)工程申請消防設計審查的,除提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裝修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和審查報告書;
(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明材料;
(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法律文書(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既有建筑裝修工程符合下列條件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受理,并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
(一)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共同簽字蓋章的“未改變使用功能承諾書”;
(二)滿足設計要求的相應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滿足施工圖審查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
(四)涉及所在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結構安全復核意見。
第十六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受理窗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報的建設工程依法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當場制作并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
第十七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和審查報告書,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既有建筑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在收件或者審查時發現存在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合格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行取得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使用功能變更的批準手續。
非房建市政類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特殊消防設計的專家評審,應當在技術審查(含施工圖審查)前完成,專家評審意見作為技術審查依據。未通過專家評審的,不予進行技術審查。嚴禁違反規定,采用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等方式規避國家現行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執行。
第十九條 申報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項目,應當嚴格按照部令《工作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編制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提請省廳組織開展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前,應當組織開展特殊消防設計的合規性審查,重點審查特殊消防設計技術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資料編制內容是否齊全、編制深度是否符合部令《工作細則》要求等。
合規性審查應經集體研究并形成結論明確的書面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請省廳組織專家評審;符合要求的,應當加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印章后,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連同建設單位的申報資料向省廳申報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
第二十條 省廳建立專家庫,評審專家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邀請相應專業的院士、大師或者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與。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要嚴格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落實專家組意見,未落實到位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部門不得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
采用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等方式規避國家現行標準執行的,一經查實,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按照違反《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一)項和第十條第(一)項情形查處。
第二十二條 對于超出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但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可以采取論證或加強措施方式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采取加強措施并進行充分論證后,由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規定組織專家評審。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二十三條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詳見附件1),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施檢測檢查的,含各分部分項工程檢測檢查合格證明的檢測報告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附件。消防查驗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五條 符合部令《工作細則》第十五條要求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受理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不符合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部令《工作細則》有關現場評定的具體項目范圍以及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的規定和要求,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并填寫消防驗收評定表(詳見附件2),現場查驗具體項目情況作為檔案規范管理。
接受建設單位委托開展消防設施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參與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組織的消防驗收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根據評定結論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現場評定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納入聯合驗收統一實施。
第四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八條 按規定需要辦理施工圖審查以及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建市政類其他建設工程(含既有建筑裝修)的消防設計,未經施工圖審查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有關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
第三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他建設工程依法進行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取比例如下:
(一)人員密集場所,抽取比例為50%;
(二)火災危險性為丙、丁、戊類的工業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抽取比例為30%;
(三)其他項目,抽取比例為10%。
抽中項目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三十一條 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納入聯合驗收統一實施。
第五章 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從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委派具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及其他操作相關人員應當為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在職在崗人員(社保在本單位繳交)。
第三十三條 接受建設單位或者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委托,開展消防設施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涉及消防的每一個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檢測檢查,檢測檢查合格后填寫分部分項檢測檢查合格證明文件(詳見附件3)。
從事消防設施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設計文件對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檢測檢查,檢測內容應包括每一個分部分項工程的基礎檢測檢查條款(詳見附件4)。
接受委托開展消防設施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檢測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應當在申報消防驗收備案前,上傳至設區市消防審查驗收系統接受監督。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施檢測活動的監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九條 “出具虛假文件”情形,依法予以查處:
(一)檢測檢查的分部分項工程尚未施工完畢,按已施工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出具檢測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二)未經檢測檢查,出具分部分項檢測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者檢測報告與現場明顯不符的;
(三)檢測檢查報告、原始記錄的數據、結論等實質性內容弄虛作假的。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對從事消防設施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行政處理或者處罰,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決定書報送省廳,省廳及時上網公布并函告省消防救援總隊。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省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閩建〔2019〕2號文);《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消防技術審查要點>的通知》(閩建科〔2019〕10號)同時廢止。消防審查驗收職責承接以來,省廳發布的政策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執行本細則。
第三十六條 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深化推進“放管服”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工作實際,根據《暫行規定》和本細則規定,制定出臺細化操作規定。
附件: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
2.消防驗收評定表
3.分部分項工程檢測檢查合格證明
4.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基礎檢測檢查條款
附件1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的填寫說明
1.本報告是建設單位實施消防查驗的結果匯總,由建設單位負責填寫,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附件,在申請消防驗收或備案時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一并提交。
2.建設單位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檢查,檢測檢查報告應當作為消防查驗報告的組成部分;建設單位如未直接和符合從業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訂立委托合同,在施工過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設施檢測,或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時自行完成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則本報告中 “技術服務機構”一欄由建設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蓋章、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和法律后果。
3.本報告是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重要依據,建設、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監理和技術服務單位應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填寫要求內容真實,語言簡練,字跡清楚。
4.本報告一式六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總承包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各持一份。
5.表格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不需填寫的,可填“無”。
6.本報告中的所有表格,欄目或內容不夠的可自行增加。
7.各責任主體單位均應在本報告上蓋騎縫章。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 ||||
建筑類別 | □民用建筑 □廠房 □倉庫 □儲罐或可燃材料堆場 □其他 | |||
□新建 □改建 □擴建 □內部裝修 | ||||
工程詳細地址 | ||||
開工日期 | 檢查日期 | |||
施工許可證號 | 總建筑面積 | |||
建筑概況 | ||||
建設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
設計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
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單位(含施工圖審查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
工程總承包 單位(EPC 項目) | 項目負責人 | |||
施工總承包 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 項目負責人 | |||
監理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二、消防查驗實施情況
(一)消防查驗組織及形式
1.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如有)成立驗收組。
2.成立以建設單位項目責任人(或項目總監)為組長,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的驗收組,按照驗收程序進行驗收。
(二)消防查驗程序
1.建設單位主持消防查檢會議。
2.各參建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情況。
3.審閱各參建單位提供的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查驗工程實體消防施工質量。
5.相關工程質量整改意見已整改到位。
6.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結果意見并簽名。
(三)查驗組人員
查驗組組成情況 | 單位 | 參加查驗人員(簽名) | 專業技術職稱 |
建設單位 | |||
設計單位 | |||
工程總承包單位(EPC項目) | |||
施工總承包單位 | |||
監理單位 | |||
技術服務機構 | |||
驗收組組長 | |||
邀請專家 |
(四)查驗內容及結論
序號 | 查驗內容 | 查驗結論 | |||||
1 | 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 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救援場地和入口的設置是否已完成。 | |||||
消防電源和水源是否已開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發配電機房等公共消防設施是否已完成。 | |||||||
住宅小區或者組團公共建筑中單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涉及該單體建筑工程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救援場地和出入口、消防水源和電源、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發配電機房等公共消防設施是否已完成。 | |||||||
2 | 有完整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檢試驗報告是否齊全。 | |||||
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是否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含紙質和電子圖紙)。 | |||||||
3 | 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已驗收合格 | 施工單位是否已單獨編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報告經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 |||||
設計單位是否已單獨編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的設計質量檢查報告,設計質量檢查報告應經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 |||||||
監理單位是否已單獨編制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監理評估報告,工程質量監理評估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 |||||||
4 | 消防設施性能 | 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和建筑室內外供人員操作或者使用的消防設施劃線、標名、立牌等標識化管理工作是否落實到位; | |||||
消防設施性能、功能聯調聯試等檢測內容是否完整并檢測合格; | |||||||
綜合查驗結論 | |||||||
參加查驗單位 | 建設單位 | 工程總承包 單位 | 監理單位 | 施工單位 | 設計單位 | 消防技術服務 機構 | |
(公章)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
(公章)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
(公章)
總監理工程師
年 月 日 |
(公章)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
(公章)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
(公章)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消 防 驗 收 評 定 表
(編號: )
工程基本情況 | ||||||||
工程名稱 | 工程類型 | |||||||
工程地址 | ||||||||
建設單位提交消防驗收或備案時間 | ||||||||
單位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項目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建設單位 | ||||||||
設計單位 | ||||||||
工程總承包 單位(EPC項目) | ||||||||
施工總承包 單位 | ||||||||
監理單位 | ||||||||
消防技術 服務機構 | ||||||||
工程概況 | ||||||||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結論 | ||||||||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結論 |
本工程共有_______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查驗結果均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設計要求。 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了現場評定,經現場抽樣查看、抽樣測量,以及對消防設施及系統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該工程項目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結論為_______。
驗收人員(簽字): 主管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備注:本表為驗收現場評定結論表,現場驗收評定具體工作應當按照《暫行規定》和部令《工作細則》的規定內容和具體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內容形成檔案規范保管。
附件3
分部分項工程檢測檢查合格證明
工程名稱 | 分部分項 工程名稱 | ||||
施工單位 | 監理單位 | ||||
建設單位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 ||||
是否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含紙質和電子圖紙) | |||||
資料核查情況 | 資料名稱 | 數量 | 核查結論 | ||
檢查檢測 情況 | 檢測檢查 具體項目名稱 | 具體內容 | 檢測檢查標準 | 檢測檢查結論 | |
檢測檢查結論 |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公章) |
項目負責人(加蓋執業印章): 項目技術負責人: 檢測檢查人員: 年 月 日 | ||||
備注 |
填寫說明:
1.本表作為建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委托開展消防設施查驗時,由接受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填寫。
2.分部分項名稱應按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溫及外墻裝飾防火,建筑內部裝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煙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電梯,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消防電氣,建筑滅火器,泡沫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其他消防設施等名稱進行填寫;
3.檢測檢查的內容應包含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基礎檢測檢查條款內容。
4.核查資料名稱和檢查檢測的具體項目名稱可參照國家或地方相應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標準。
5.委托消防檢測機構實施消防設施檢測的,項目負責人應由符合國家執業規定的相應等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擔任,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由具有土建類(包括土建、機電、電氣、智能化、給排水、暖通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6.備注欄主要填寫在檢測檢查中需要說明的內容。
附件4
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基礎檢測檢查條款
序號 | 分部(分項)工程名稱 | 記分項目 | 檢測檢查條款 | 備注 |
1 | 一、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 | 1.1建筑 類別 | 1.1.1建筑的規模和性質。建筑的規模(面積、高度、層數)和性質,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1.1、3.1.2 5.1.1、5.1.2條。納入施工質量過程監管,單次檢測檢查記分最高限值3分 |
2 | 1.2耐火 等級 | 1.2.1主要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建筑主要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1.2條。納入施工質量過程監管,單次檢測檢查記分最高限值3分 | |
3 | 1.2.2鋼結構構件防火處理。鋼結構構件防火處理,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5.1.9條 GB51249-2017第 4.1.2條 | ||
4 | 二、總平面 布局 | 2.1防火 間距 | 2.1.1防火間距。防火間距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2.2條。納入施工質量過程監管,單次檢測檢查記分最高限值3分 |
5 | 2.2消防 車道 | 2.2.1消防車道的設置。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應不小于4.0m;消防車道的凈高度應不小于4.0m;消防車道的轉彎半徑一般應在9m~12m范圍內;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應不小于5m;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 GB50016-2014(2018版)第 7.1.8條 | |
6 | 2.3消防車登高面 | 2.3.1消防車登高面。登高面的設置,不得影響登高救援的裙房,或首層應當設置樓梯出口,或登高面上各樓層應當設置消防救援窗口。 | GB50016-2014(2018版)第7.2.1、7.2.3、7.2.4條 | |
7 | 二、總平面布局 | 2.3消防車登高面 | 2.3.2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設置。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小于2個,設置的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設置成易于破碎。 | GB50016-2014(2018版)第 7.2.5條 |
8 | 2.4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 2.4.1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登高操作場地的位置設置、長度和寬度,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記3分;登高操作場地的坡度不大于3%;登高操作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小于5m,或不大于10m。 | GB50016-2014(2018版) 第7.2.2條 | |
9 | 三、平面布置 | 3.1消防控制室 | 3.1.1設置位置。消防控制室的設置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的;控制室內的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2.7、8.1.7 10.3.3條 |
10 | 3.1.2管道布置、防淹措施。消防控制室內無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穿越的。 | GB50016-2014(2018版)第8.1.8條 GB50116-2013第3.4.6條 | ||
11 | 3.2消防水泵房 | 3.2.1設置位置。消防水泵房的設置位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水泵房內的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2.7、8.1.6、 10.3.3條 | |
12 | 3.2.2防淹措施。應當有防淹措施。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1.8條 | ||
13 | 3.3民用建筑中其他特殊場所 | 3.3.1特殊場所設置位置。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場所,醫院和療養院,劇場、電影院、禮堂,建筑內會議廳、多功能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油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柴油發電機房,液化石油瓶間等設備用房設置位置應當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4.1-5.4.17條 | |
14 | 3.3.2 特殊場所防火分隔。場所內防火分隔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4.1-5.4.17條 | ||
15 | 三、平面布置 | 3.4工業建筑中其他特殊場所 | 3.4.1特殊場所設置位置。高火災危險性部位、中間倉庫以及總控制室、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3.3.4- 3.3.9條 |
16 | 3.4.2特殊場所防火分隔。場所內防火分隔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3.3.4- 3.3.9條 | ||
17 | 四、建筑保溫及外墻裝飾 防火 | 4.1建筑外墻和屋面保溫 | 4.1.1外墻保溫。建筑外墻的保溫系統設置位置、設置形式、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的。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7.1- 6.7.8條 |
18 | 4.1.2屋面保溫。建筑屋面的保溫系統設置位置、設置形式、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7.10條 | ||
19 | 4.2建筑外墻裝飾 | 4.2.1建筑外墻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墻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的。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7.12條 | |
20 | 4.3保溫 材料 | 4.3.1保溫材料中的電氣線路防火保護措施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7.11條 | |
21 | 五、建筑內部裝修防火 | 5.1裝修 情況 | 5.1.1裝修范圍。裝修范圍應當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A1290-2016第B.10.1條 |
22 | 5.1.2使用功能。使用功能應當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A1290-2016第B.10.2條 | ||
23 | 5.1.3平面布置。平面布置應當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A1290-2016第B.10.3條 | ||
24 | 5.2裝修 材料 | 5.2.1裝修材料。紡織織物、木質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復合材料、其他材料等使用部位,應當符合設計文件及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222-2017 第3.0.1條。納入施工質量過程監管,單次檢測檢查記分最高限值3分 | |
25 | 5.2.2裝修材料的防火處理。紡織織物、木質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復合材料、其他材料等材料的防火等級及防火處理,應當符合設計文件及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222-2017 第3.0.2條。納入施工質量過程監管,單次檢測檢查記分最高限值3分 | ||
26 | 五、建筑內部裝修防火 | 5.3電氣安裝與裝修 | 5.3.1配電線路的敷設。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當采取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 GB50016-2014(2018版) 第10.2.3條 |
27 | 5.3.2用電裝置的設置位置。開關、插座、照明燈等用電裝置靠近可燃物時,應當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 GB50016-2014(2018版) 第10.2.4條 | ||
28 | 六、防火分隔 | 6.1防火 分區 | 6.1.1防火分區設置。防火分區位置、形式及完整性應當符合設計文件及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3.1-3.1.3條、5.3.1-5.3.15條 |
29 | 6.2防火墻及防火 隔墻 | 6.2.1防火墻設置。防火墻設置位置及方式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1.1-6.1.4條、6.1.7條 | |
30 | 6.2.2防火墻封堵。防火墻上開設門、窗、洞口(確需時設計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墻上的洞口應當實施封堵。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1.5、6.1.6條 | ||
31 | 6.2.3燃燒性能。防火墻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2.1.11、3.2.9條 | ||
32 | 6.2.4防火隔墻設置。防火隔墻設置位置及方式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2.1-6.2.4條 | ||
33 | 6.3豎向 管道井 | 6.3.1設置位置和檢查門的設置。設置位置或檢查門設置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2.9、6.3.5條 | |
34 | 6.3.2井壁的耐火極限。耐火極限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2.9條。納入施工質量過程監管,單次檢測檢查記分最高限值3分 | ||
35 | 6.3.3管井內防火封堵。建筑內的電梯井、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應當符合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2.9條 | ||
36 | 六、防火分隔 | 6.4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 | 6.4.1防火隔墻及防火封堵。管道、橋架穿越防火隔墻、樓板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封堵。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1.6條、6.3.5條 |
37 | 6.4.2建筑變形縫封堵。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及構造基層應采用不然材料。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3.4條。納入施工質量過程監管,單次檢測檢查記分最高限值2分 | ||
38 | 6.4.3幕墻防火封堵。建筑幕墻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的防火措施應當符合規范要求,或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當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GB50016-2014(2018版)第 6.2.6條.納入施工質量過程監管,單次檢測檢查記分最高限值3分 | ||
39 | 七、防煙分隔 | 7.1防煙 分區 | 7.1.1防煙分區設置。防煙分區設置位置、形式及完整性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1251-2017第4.2.1-4.2.4條 |
40 | 7.2分隔 設施 | 7.2.1分隔材料。分隔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1251-2017 第4.2.1條 | |
41 | 7.2.2 固定式擋煙垂壁安裝質量。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1251-2017 第6.4.4條 | ||
42 | 7.2.3 活動擋煙垂壁安裝及控制功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1251-2017 第5.2.5、6.4.4條 | ||
43 | 八、防爆 | 8.1爆炸危險性場所(部位) | 8.1.1 建筑結構。建筑結構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1、3.6.10條。納入施工質量過程監管,單次檢測檢查記分最高限值3分 |
44 | 8.1.2設置位置。設置位置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7、3.3.8條。納入施工質量過程監管,單次檢測檢查記分最高限值3分 | ||
45 | 8.1.3分隔措施。分隔措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8、3.6.9、3.3.6條 | ||
46 | 八、防爆 | 8.2泄壓 設施 | 8.2.1泄壓設施設置。泄壓設施設置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2、3.6.3、3.6.13、3.6.14條 |
47 | 8.2.2泄壓口面積、泄壓口形式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3、3.6.4條 | ||
48 | 8.3電氣 防爆 | 8.3.1電氣設備。電氣設備的類型、標牌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2.6條 | |
49 | 8.4防積聚、防流散等措施 | 8.4.1防積聚措施。防積聚措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5、3.6.6條 | |
50 | 8.4.2防流散措施。防流散措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6.11、3.6.12條 | ||
51 | 九、安全疏散 | 9.1安全 出口 | 9.1.1安全出口設置形式、位置和數量。設置形式、位置或數量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 3.7.1-3.7.3、3.8.1-3.8.6、5.5.1-5.5.11、5.5.15、5.5.16、5.5.25-5.5.30條 |
52 | 9.1.2建筑疏散寬度、建筑疏散距離等。疏散寬度、距離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 3.7.4、3.7.5、5.5.17-5.5.22、5.5.29、5.5.30條 | ||
53 | 9.2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及疏散門 | 9.2.1疏散樓梯間選擇及要求。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3.7.6、3.8.7、5.5.15、5.5.27、6.4.1、6.4.4條 | |
54 | 9.2.2封閉樓梯間。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2條 | ||
55 | 9.2.3防煙樓梯間。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3條 | ||
56 | 9.2.4室外疏散梯。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5條 | ||
57 | 9.2.5建筑疏散門。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11條 | ||
58 | 九、安全疏散 | 9.2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及疏散門 | 9.2.6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12條 |
59 | 9.2.7防火隔間。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13條 | ||
60 | 9.2.8避難走道。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4.14條 | ||
61 | 9.3避難層(間) | 9.3.1避難層(間)設置位置、形式、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5.5.23、5.5.24、5.5.24A、5.5.31、5.5.32條 | |
62 | 9.3.2避難層設施及設置要求。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5.5.23、5.5.31條 | ||
63 | 9.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 9.4.1疏散照明。疏散照明設置類別、型號、數量、安裝位置、間距應當符合設計及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3.1--10.3.5條 | |
64 | 9.4.2應急照明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應急照明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1.5條 | ||
65 | 9.4.3特殊場所應急照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3.2、10.3.3條 | ||
66 | 9.4.4聯動功能。當確認火災后,由發生火災的報警區域開始,順序啟動全樓疏散通道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系統全部投入應急狀態的啟動時間不得大于5s。 | GB50116-2013第 4.9.2條 | ||
67 | 9.4.5特殊場所。特殊場所應當按設計及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3.6條 | ||
68 | 十、消防電梯 | 10.1消防電梯 | 10.1.1設置位置、數量。消防電梯設置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3第7.3.1、7.3.2、7.3.3條 |
69 | 10.1.2前室的設置方式、面積、防煙設施及防火門設置。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3第7.3.5條 | ||
70 | 10.1.3消防電梯井及機房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構造。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記1分。 | GB50016-2013第7.3.6條 | ||
71 | 10.1.4消防電梯供電。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116-2013第10.1.8條 | ||
72 | 10.1.5消防電梯井排水及前室門口擋水設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3第7.3.7條 | ||
73 | 10.1.6轎廂內裝修材料。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7.3.8條 | ||
74 | 10.1.7消防電梯性能測試。消防電梯??繉?、載重量、運行速度、防水措施、專用消防對講電話和專用的操作按鈕、電梯的聯動功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7.3.8條 | ||
75 | 十一、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 | 11.1防火卷簾 | 11.1.1設置位置、組件外觀、寬度、耐火極限、防煙性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條 |
76 | 11.1.2現場手動、自動控制、自重自行關閉、機械操作及反饋功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116-2013第4.6.3、第4.6.4條 GB50877-2014 第7.2.3條 GB50016-2014(2018版)第6.5.3條 | ||
77 | 十一、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 | 11.2防火門、窗 | 11.2.1防火門設置位置、數量、類型、和開啟方式。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5.1條 GB50877-2014 第5.3.1條 |
78 | 11.2.2防火門外觀及附件。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877-2014 第4.3.2、4.3.3、5.3.2、5.3.3條 | ||
79 | 11.2.3防火門關閉后防煙性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5.1條 GB50877-2014第5.3.6、5.3.10條 | ||
80 | 11.2.4常開防火門自行關閉功能及信號反饋。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877-2014第6.3.2、6.3.3、6.3.4條 GB50016-2014(2018版)第6.5.1條 | ||
81 | 11.2.5防火窗設置位置、數量、類型、和開啟方式。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6.5.2條 | ||
82 | 11.2.6活動式防火窗控制及信號反饋功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或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GB50877-2014第6.4.1、6.4.2、6.4.3、6.4.4條 | ||
83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1供水水源 | 12.1.1市政水源的進水管數量和口徑。市政水源的進水管數量和口徑不滿足設計要求。 | GB50974-2014 第4.2.2條 |
84 | 12.1.2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的要求。應當采取確保消防車、固定和移動消防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術措施的;當消防車取水時,最大吸水高度不得超過6m。 | GB50974-2014第 4.4.5.1條 | ||
85 | 12.1.3天然水源取水口的消防車場地的設置。應當設置消防車到達取水口的消防車道和消防車回車場或回車道。 | GB50974-2014 第4.4.7條 | ||
86 | 12.1.4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須作為消防水源時的要求。應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的水量和水質的技術措施。 | GB50974-2014第.3.1.6條 | ||
87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1供水水源 | 12.1.5建筑物室外市政消防供水。當采用市政給水管網供水時,應當采取兩路消防供水的(除建筑高度超過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20L/s時,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 GB50974-2014第6.1.3條 |
88 | 12.2消防水池 | 12.2.1消防水池自動供水設施設置。補水設施應正常,應當設水泵自動啟停裝置或浮球閥等自動供水設施。 | GB50974-2014第4.3.3條 | |
89 | 12.2.2消防水池有效容積。應當符合規范、設計的要求。 | GB50974-2014 第4.3.4、4.3.6條 | ||
90 | 12.2.3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與建筑物的距離。取水口(井)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 GB50974-2014第4.3.7條 | ||
91 | 12.2.4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與液體儲罐的距離。取水口(井)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等構筑物的距離不小于40m。 | GB50974-2014第4.3.7條 | ||
92 | 12.2.5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吸水高度。吸水高度不得大于6.0m。 | GB50974-2014 4.3.7條 | ||
93 | 12.2.6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水池的技術措施。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水池應當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技術措施。 | GB50974-2014第4.3.8條 GA503-2004 第4 .4.1條 | ||
94 | 12.2.7消防水池出水管。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當能被全部利用。 | GB50974-2014第4.3.9條 | ||
95 | 12.2.8水位顯示裝置。應當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或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顯示裝置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 | GB50974-2014第4.3.9條 | ||
96 | 12.2.9消防水池的溢流水管、排水設施。消防水池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或采用間接排水。 | GB50974-2014第4.3.9條 | ||
97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3消防水泵 | 12.3.1消防水泵的選擇。應當滿足消防給水系統的流量和壓力需求,或應當符合消防設計要求。 | GB50974-2014第5.1.6條 |
98 | 12.3.2消防水泵標識。消防水泵應當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或區域)的標志牌。 | GA503-2004第4.4.4條 | ||
99 | 12.3.3水泵控制柜。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時應當使消防水泵處于自動啟泵狀態,或注明所屬系統編號的標志。 | GB50974-2014第11.0.1條 GA503-2004第4.4.5條 | ||
100 | 12.3.4水泵外觀質量及安裝質量。泵及電機的外觀表面不得碰損,軸心有偏心;水泵之間及其與墻或其他設備之間的間距滿足安裝、運行、維護管理要求。 | GB50974-2014第12.2.2、12.3.2條 | ||
101 | 12.3.5消防水泵的啟動運行。設置手動啟停和自動啟動功能的,或設置自動停泵控制功能。 | GB50974-2014第11.0.2、11.0.5條 | ||
102 | 12.3.6消防水泵啟動時間。消防水泵從接到啟泵信號到水泵正常運轉的自動啟動時間不大于2min。 | GB50974-2014第11.0.2、11.0.3條 | ||
103 | 12.3.7水泵現場手動啟動功能。消防水泵、穩壓泵設置就地強制啟停泵按鈕,或無保護裝置。 | GB50974-2014第11.0.8條 | ||
104 | 12.3.8消防控制室手動直接啟動消防泵功能。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直接手動控制消火栓泵的啟動、停止。 | GB50116-2013第4.3.2條 | ||
105 | 12.3.9消防水泵手動機械應急啟泵功能。消防水泵控制柜設置手動機械應急啟泵功能。 | GB50974-2014第11.0.12條 | ||
106 | 12.3.10水泵動作信號反饋。消火栓泵的動作信號應當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3.3條 GA503-2004 第4.3.3條 | ||
107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3消防水泵 | 12.3.11消防水泵備用泵的設置。消防水泵備用泵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974-2014第5.1.10條 |
108 | 12.3.12主備泵的切換。主泵不能正常投入運行時,能自動切換啟動備用泵。 | GB50974-2014第13.2.6條 | ||
109 | 12.3.13水泵故障信號反饋。水泵發生故障時,有信號反饋回消防控制室 | GB50116-2013 附錄A | ||
110 | 12.3.14水泵吸水方式。消防水泵采用自灌式吸水;當從市政管網直接抽水時,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設置有空氣隔斷的導流防止器。 | GB50974-2014第5.1.12、5.1.12條 | ||
111 | 12.3.15吸水管條數。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少于兩條。 | GB50974-2014第5.1.13條 | ||
112 | 12.3.16水泵性能試驗裝置。一組消防水泵未消防水泵房內設置流量和壓力測試裝置,或單臺泵Q≤20L/s,或設計工作壓力≤0.50MPa預留流量計和壓力計接口。 | GB50974-2014第5.1.11條 | ||
113 | 12.3.17消防泵出水管上的試水管。消防泵出水管上設置DN65的試水管。 | GB50974-2014第5.1.11條 | ||
114 | 12.3.18水泵出水管附件安裝。出水管設止回閥、明桿閘閥;當采用蝶閥時,帶有自鎖裝置。 | GB50974-2014第5.1.13條 | ||
115 | 12.3.19水泵吸水管附件安裝。水泵吸水管附件安裝上設置明桿閘閥或帶自鎖裝置的蝶閥,或當設置暗桿閥門時設有開啟刻度和標志。 | GB50974-2014第5.1.13條 | ||
116 | 12.3.20水泵控制閥。進出閥門常開。 | GA503-2004第4.4.4條 | ||
117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4消防給水設備 | 12.4.1穩壓泵技術性能。穩壓泵的流量和揚程等參數滿足設計要求;啟動運行正常,或啟泵與停泵壓力應當符合設定值,或壓力表顯示正常。 | GB50974-2014第5.3.3條 GA503-2004第4.4.3條 |
118 | 12.4.2穩壓泵啟??刂?。穩壓泵由消防給水管網或氣壓水罐上設置的穩壓泵自動啟停泵壓力開關或壓力變送器控制。 | GB50974-2014第11.0.6條 | ||
119 | 12.4.3防超壓措施的設置。設置防超壓措施(如:泄壓閥、安全閥等)。 | GA503-2004第4.4.4條 | ||
120 | 12.4.4氣壓罐型號。氣壓水罐有效容積、氣壓、水位及設計壓力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974-2014第12.3.4條 | ||
121 | 12.4.5氣壓罐出水管。氣壓罐出水管上設止回閥的。 | GB50974-2014第12.3.4條 | ||
122 | 12.4.6氣壓罐設備安裝位置(周邊距離)。設備周圍檢修通道≥0.7m。 | GB50261-2017第4.4.2條 | ||
123 | 12.4.7氣壓罐設備安裝位置(頂部高度)。罐頂至樓板或梁底的距離≥0.6m。 | GB50261-2017第4.4.2條 | ||
124 | 12.4.8減壓閥安裝。減壓閥設置在報警閥組入口前;當連接兩個及以上報警閥組時,設置備用減壓閥。 | GB50974-2014第8.3.4條 | ||
125 | 12.4.9減壓閥方向。減壓閥水流方向與供水管網水流方向一致。 | GB50974-2014第12.3.26條 | ||
126 | 12.4.10減壓閥過濾器及壓力表安裝。減壓閥的進口處設置過濾器,或減壓閥前后設壓力表。 | GB50974-2014第8.3.4條 | ||
127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5消防水箱 | 12.5.1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按設計的要求設置。 | GB50974-2014第6.1.9條 |
128 | 12.5.2消防水箱有效容積。應當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 GB50974-2014第5.2.1條 | ||
129 | 12.5.3高位消防水箱設置位置。高位消防水箱設置位置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最低有效水位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當不能滿足靜壓要求時,設穩壓泵。 | GB50974-2014第5.2.2條 | ||
130 | 12.5.4消防水箱間有管道側面主要通道寬度。凈距≥1.0m,或管道外壁與建筑物本體墻面之間的通道寬度小于≥0.6m 。 | GB50974-2014第5.2.6條 | ||
131 | 12.5.5消防水箱有管道側面檢修通道。消防水箱有管道側面檢修通道凈距≥0.7m。 | GB50974-2014第5.2.6條 | ||
132 | 12.5.6消防水箱頂部至板底距離。設有人孔的水箱頂,其頂面與其上面的建筑物本體板底的凈空≥0.8m。 | GB50974-2014第5.2.6條 | ||
133 | 12.5.7消防水箱自動供水設施設置。補水設施運行正常(應設水泵自動啟停裝置或浮球閥等自動供水設施)。 | GA503-2004第 4.4.1條 GB50974-2014第5.2.6條 | ||
134 | 12.5.8消防水箱進水管設置。水箱進水管的管徑滿足消防水箱8h充滿水的要求,管徑≥DN32。 | GB50974-2014第5.2.6條 | ||
135 | 12.5.9消防水箱出水管設置。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徑滿足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的出水要求,管徑≥DN100。 | GB50974-2014第5.2.6條 | ||
136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5消防水箱 | 12.5.10消防水箱出水管止回閥設置。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設置在水箱最低水位以下,或設置防止消防用水進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閥。 | GB50974-2014第5.2.6條 |
137 | 12.5.11消防水箱的溢流水管、排水設施。消防水箱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的,或采用間接排水。 | GB50974-2014第4.3.9、5.2.6條 | ||
138 | 12.5.12消防水箱水位顯示裝置。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箱水位裝置。 | GB50974-2014第4.3.9、5.2.6條 | ||
139 | 12.5.13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水池的技術措施。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 GB50974-2014第4.3.8、5.2.6條 | ||
140 | 12.6管網 | 12.6.1管材外觀。管材、管件內外涂層無脫落、銹蝕,表面劃痕、裂痕。 | GB50974-2014第12.2.5條 | |
141 | 12.6.2室內消火栓豎管管直徑。室內消火栓豎管管徑應當符合設計要求,管徑≥DN100。 | GB50974-2014第8.1.5條 | ||
142 | 12.6.3防晃支架設置。架空管道每段管道設置的防晃支架不少于1個;立管在其始端和終端設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 GB50974-2014第12.3.21條 | ||
143 | 12.6.4套管與管道間隙處理。消防給水管穿過墻體或樓板時加套管,套管與管道的間隙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 GB50974-2014第12.3.19條 | ||
144 | 12.6.5消火栓減壓裝置設置。按設計圖紙設置消火栓減壓裝置。 | GB50974-2014第7.4.12條 | ||
145 | 12.6.6管道顏色。架空管道外刷紅色油漆或涂紅色環圈標志。 | GB50974-2014第12.3.24條 | ||
146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6管網 | 12.6.7進水管數量。向室內外環狀消防給水管網供水的輸水干管、一組消防泵向環狀管網的輸水干管不少于2條。 | GB50974-2014第5.1.13、8.1.3條 |
147 | 12.6.8環狀給水管網。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小于20L/s,或室內消火栓不超過10個系統,按設計的要求設置環狀給水管網。 | GB50974-2014第8.1.5條 | ||
148 | 12.6.9室內給水管道上閥門設置。室內給水管道上閥門按設計要求設置。 | GB50974-2014第12.3.25條 | ||
149 | 12.6.10閥門啟閉標志。閥門啟閉有明顯啟閉標志。 | GB50974-2014第12.3.25條 | ||
150 | 12.6.11室內消防給水管直徑。室內消防給水管直徑應當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或大于等于DN100。 | GB50974-2014第8.1.5條 | ||
151 | 12.6.12干式消火栓豎管的消防車供水接口。干式消火栓豎管設置消防車供水接口,或其接口設置在首層便于消防車接近和安全地點。 | GB50974-2014第7.4.13條 | ||
152 | 12.6.13干式消火栓豎管排氣閥的設置。豎管頂端設置自動排氣閥的。 | GB50974-2014第7.4.13條 | ||
153 | 12.6.14干式消火栓系統快速排氣閥的設置。在系統管道的最高處設置快速排氣閥。 | GB50974-2014第7.1.6條 | ||
154 | 12.7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 | 12.7.1室外消火栓的設置。室外消火栓的設置數量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8.1.2條 | |
155 | 12.7.2室外消火栓的安裝位置。保護半徑≤150m,或間距≤120m; | GB50974-2014第7.2.5、7.3.3條 | ||
156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7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 | 12.7.3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墻距離。距建筑外墻或外墻邊緣≥5m。 | GB50974-2014第 7.2.6條 |
157 | 12.7.4室外消火栓距路邊距離。距路邊≥0.5m,或≤2.0m。 | GB50974-2014第7.2.6條 | ||
158 | 12.7.5室外消防給水管直徑≥DN100。 | GB50974-2014第8.1.4條 | ||
159 | 12.7.6地上式消火栓栓口直徑。應有一個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滿足該要求。 | GB50974-2014第7.2.2條 | ||
160 | 12.7.7地下式消火栓栓口直徑。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滿足該要求。 | GB50974-2014第7.2.2條 | ||
161 | 12.7.8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 GB50974-2014第7.2.11條 | ||
162 | 12.7.9室外消火栓壓力。最不利處的室外消火栓栓口的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0.10MPa。 | GB50974-2014第7.2.8條 | ||
163 | 12.8室內消火栓 | 12.8.1消火栓箱標志。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固定標志。 | GB50974-2014第12.3.9條 | |
164 | 12.8.2消火栓閥體件外觀。消火栓外觀無加工缺陷、機械損傷。 | GB50974-2014第12.2.3條 | ||
165 | 12.8.3消火栓固定接口。消火栓固定接口未出現滲漏。 | GB50974-2014第12.2.3條 | ||
166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8室內消火栓 | 12.8.4消火栓活動部件。消火栓活動部件能轉動靈活。 | GB50974-2014第12.2.3條 |
167 | 12.8.5室內消火栓最大布置間距。室內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槍的2股充實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間距≤30.0m;室內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槍的1股充實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間距≤50.0m。 | GB50974-2014第7.4.10條 | ||
168 | 12.8.6躍層住宅和商業網點的室內消火栓設置。室內消火栓能滿足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 GB50974-2014第7.4.15條 | ||
169 | 12.8.7地鐵消火栓間距。單口單閥消火栓不超過30m,雙口雙閥消火栓不超過50m;地下區間隧道(單洞)內消火栓間距不超過50m,人行通道內消火栓間距不超過30m。 | GB50157-2013第28.3.8條 | ||
170 | 12.8.8城市交通隧道消火栓布置間距。消火栓的間距大于50m,或大于3車道時,進行雙面間隔設置。 | GB50974-2014第7.4.16條 | ||
171 | 12.8.9工藝裝置區室外消火栓間距。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室外消火栓間距≤60.0m。 | GB50974-2014第7.3.7條 | ||
172 | 12.8.10消防水帶。采用公稱直徑DN65有內襯里的消防水帶,長度不超過25.0m。 | GB50974-2014第7.4.2條 | ||
173 | 12.8.11消防水槍。消防水槍齊全,漏水,進出口口徑滿足設計要求。 | GB50974-2014第12.2.3條 | ||
174 | 12.8.12消防卷盤設置。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龍頭。 | GB50016-2014(2018版)第8.2.4條 | ||
175 | 12.8.13消防軟管卷盤組件。消防軟管卷盤配置內徑≥Φ19的消防軟管。 | GB50974-2014第7.4.2條 | ||
176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8室內消火栓 | 12.8.14消防軟管卷盤布置位置。布置的位置能保證有一股水流到達室內地面任何部位。 | GB50974-2014第7.4.2、7.4.11條 |
177 | 12.8.15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設置。消防電梯前室設置室內消火栓。 | GB50974-2014第7.4.5條 | ||
178 | 12.8.16建筑屋頂消火栓設置。建筑屋頂設置帶有壓力表的試驗消火栓。 | GB50974-2014第7.4.9條 | ||
179 | 12.8.17消火栓箱內組件配置。消火栓箱內組件按設計要求配置齊全。 | GB50974-2014第12.2.3條 | ||
180 | 12.9水泵接合器 | 12.9.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按消防技術標準或設計要求設置。 | GB50974-2014第5.4.1條 | |
181 | 12.9.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其他水滅火系統含干式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水滅火系統,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 | GB50974-2014第5.4.2條 | ||
182 | 12.9.3水泵接合器設置位置。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不小于15m,且不大于40m的,記2分 | GB50974-2014第5.4.7條 | ||
183 | 12.9.4水泵接合器數量。消防水泵接合器設置的數量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974-2014第5.4.3條 | ||
184 | 12.9.5水泵接合器標志。水泵接合器處設置永久性標志銘牌,標明供水系統、供水范圍和額定壓力。 | GB50974-2014第5.4.9條 | ||
185 | 12.9.6水泵接合器止回閥安裝方向。止回閥的安裝方向能使消防用水能從水泵結合器進入系統。 | GB50974-2014第12.3.6條 | ||
186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9水泵接合器 | 12.9.7水泵接合器安全閥安裝及管徑。公稱壓力1.6MPa和2.5MPa的接合器,安全閥的公稱通徑不小于20mm;公稱壓力4.0MPa的接合器,安全閥的公稱通徑不小于25mm。 | GB3446-2013第5.7.3條 |
187 | 12.9.8地下水泵接合器的安裝。進水口與井蓋底面的距離不大于0.40m,且不小于井蓋的半徑。 | GB50974-2014第5.4.8條 | ||
188 | 12.9.9地下水泵接合器標志。采用鑄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標志的鑄鐵井蓋。 | GB50974-2014第12.3.6條 | ||
189 | 12.9.10墻壁水泵接合器與門窗距離。與墻面上的門、窗、孔、洞的凈距離不小于2.0m,未安裝在玻璃幕墻下方。 | GB50974-2014第12.3.6條 | ||
190 | 12.9.11水泵接合器口徑。公稱通徑100mm的接合器選用DN65mm外螺紋固定接口,公稱通徑150mm的接合器選用DN80mm外螺紋固定接口。 | GB3446-2013第5.8.1、5.8.2條 | ||
191 | 12.10系統功能 | 12.10.1最有利點消火栓動壓、靜壓。最有利點消火栓動壓不大于0.5MPa的,最有利點消火栓靜壓不大于1.0MPa。 | GB50974-2014第7.4.12、6.2.1條 | |
192 | 12.10.2最不利點靜壓。建筑高度≤100m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不低于0.10MPa;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多層公共建筑,不低于0.07Mpa。 | GB50974-2014第5.2.2條 | ||
193 | 12.10.3最不利點消火栓動壓。消火栓栓口動壓力不大于0.50MPa。 | GB50974-2014第7.4.12條 | ||
194 | 12.10.4室外消火栓壓力。當工藝裝置區、罐區、堆場等構筑物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系統時,室外消火栓栓口壓力不小于0.25MPa,消防水槍的充實水柱按10m計算。 | GB50974-2014第7.3.9、7.4.12條 | ||
195 | 十二、消火栓系統 | 12.10系統功能 | 12.10.5最不利點充實水柱。高層建筑、廠房、庫房和室內凈空高度超過8m的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消火栓栓口動壓力不小于0.35MPa,消防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13m;其他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力不小于0.25MPa,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不小于10m。 | GB50974-2014第7.4.12條 |
196 | 12.10.6消火栓按鈕聯動啟泵試驗。消火栓按鈕不作為直接啟動消防泵開關。 | GB50974-2014第11.0.19條 GB50116-2013第4.3.1條 | ||
197 | 12.10.7直接自動啟動消火栓泵聯動試驗。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或報警閥壓力開關信號能直接自動啟動消防泵。 | GB50974-2014第11.0.4條 | ||
198 | 12.10.8干式消火栓系統充水時間。不大于5min。 | GB50974-2014第7.1.6條 | ||
199 | 12.10.9干式系統消火栓箱處的手動按鈕。當采用雨淋閥、電磁閥和電動閥時,在消火栓箱處設置直接開啟快速啟動裝置的手動按鈕的。 | GB50974-2014第7.1.6條 | ||
200 | 12.10.10干式消火栓系統的水泵聯動試驗。采用干式報警閥啟動消火栓水泵,當采用雨淋報警閥、電磁閥、電動閥等快速啟閉裝置啟動消火栓水泵時,消火栓箱處設置直接開啟快速啟閉裝置的手動按鈕。 | GB50974-2014第7.1.6條 GB50974-2014第7.1.6條 | ||
201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1消防水泵 | 13.1.1消噴水泵標志。消防水泵的規格、型號應當符合設計要求;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區域)的標志牌。 | GB50261-2005第4.2.1條 GA503-2004 4.4.4條 |
202 | 13.1.2水泵控制柜。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時未使消防水泵處于自動停泵狀態,注明所屬系統編號的標志的,記1分。 | GB50974-2014第11.01.1條 GA503-2004第 4.4.5條 | ||
203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1消防水泵 | 13.1.3水泵外觀質量及安裝質量。水泵的規格、型號及安裝要求應當符合設計和有關國家規范要求。 | GB50261-2017第4.2.1、4.2.2條 |
204 | 13.1.4水泵的啟動與運行。自動或手動啟動消防泵時,消防泵能在55s內投入正常運行;以備用電源切換方式或備用泵切換啟動消防水泵時,消防泵能在1min或2min內投入正常運行。 | GB50261-2017第7.2.3條 | ||
205 | 13.1.5水泵現場手動啟動功能。按手動按鈕,消噴泵能正常啟動。 | GB50084-2017第11.0.4條 | ||
206 | 13.1.6消防控制室手動直接啟動噴淋泵功能。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能直接手動控制噴淋消防泵的啟動、停止的。 | GB50116-2013第4.2.1條 | ||
207 | 13.1.7水泵動作信號反饋。噴淋消防泵的啟動和停止的動作信號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2.1條 | ||
208 | 13.1.8主備泵的切換。主泵不能正常投入運行時,能自動切換啟動備用泵。 | GA503-2004第4.4.5條 GB50261-2017 7.2.3條 | ||
209 | 13.1.9水泵故障信號反饋。水泵發生故障時,有信號反饋回消防控制室。 | GB50116-2013 附錄A | ||
210 | 13.1.10水泵吸水方式。系統的供水泵、穩壓泵,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的,或采用天然水源時,水泵的吸水口采取防止雜物堵塞的措施。 | GB50084-2017第10.2.3條 | ||
211 | 13.1.11吸水管閥門。水泵的吸水管設控制閥。 | GB50084-2017第10.2.4條 | ||
212 | 13.1.12吸水管條數。每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少于2根。 | GB50084-2017第10.2.4條 | ||
213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1消防水泵 | 13.1.13水泵控制閥。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閥鎖定在常開位置,并有明顯標志的。 | GB50261-2017第8.0.6條 |
214 | 13.1.14水泵控制閥門標志。標志牌正確。 | GB50261-2017第8.0.6條 GA503-2004第4.4.4條 | ||
215 | 13.1.15水泵性能試驗裝置。每組水泵出水管設直徑不小于65mm的試水閥。 | GB50084-2017第10.2.4條 GB50261-2017第4.2.5條 | ||
216 | 13.1.16水泵吸(出)水管管徑。能滿足當其中一條吸(輸)水管損壞或檢修時,其余吸(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 GB50974-2014第5.1.13條 GB50974-2014第5.1.13條 | ||
217 | 13.1.17水泵出水管附件安裝。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安裝止回閥、控制閥和壓力表,或安裝控制閥、多功能水泵控制閥和壓力表。 | GB50261-2017第4.2.4條 | ||
218 | 13.2氣壓給水設備 | 13.2.1穩壓泵技術性能。穩壓泵的設計壓力滿足系統自動啟動和管網充滿水的要求,啟動運行正常,啟泵與停泵壓力應當符合設定值,壓力表顯示正常。 | GB50974-2014第5.3.3條 GA503-2004第4.4.3條 | |
219 | 13.2.2穩壓泵啟??刂?。穩壓泵應當符合設計要求的啟停條件,當消防主泵啟動時,穩壓泵停止運行。 | GB50261-2017第7.2.4條 | ||
220 | 13.2.3壓力表緩沖裝置安裝。安裝壓力表時加設緩沖裝置。 | GB50261-2017第4.2.4條 | ||
221 | 13.2.4防超壓措施的設置。系統的總出水管上安裝壓力表和泄壓閥。 | GB50261-2017第4.2.4條 GB50084-2017第10.2.4條 | ||
222 | 13.2.5氣壓罐設置及型號規格。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261-2017第4.4.1條 | ||
223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2氣壓給水設備 | 13.2.6氣壓罐安裝質量。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261-2017第4.4.2條 |
224 | 13.2.7氣壓罐設備安裝位置。設備周圍檢修通道不小于0.7m的,灌頂至樓板或梁底的距離不小于0.6m。 | GB50261-2017第4.4.2條 | ||
225 | 13.2.8減壓閥方向。減壓閥水流方向與供水管網水流方向一致。 | GB50261-2017第5.4.10條 | ||
226 | 13.2.9減壓閥過濾器安裝。減壓閥前安裝過濾器。 | GB50261-2017第5.4.10條 | ||
227 | 13.2.10減壓閥壓力表。在減壓閥前后相鄰部位安裝壓力表。 | GB50261-2017第5.4.10條 | ||
228 | 13.3報警閥組 | 13.3.1安裝位置。濕式報警閥正面距墻不小于1.2m。 | GB50261-2017第5.3.1條 | |
229 | 13.3.2延遲器安裝要求。設延遲器等防止誤報警的裝置,延遲器有自動排水設施。 | GB50261-2017第5.3.3條 | ||
230 | 13.3.3室內排水措施。安裝報警閥組的室內有排水措施。 | GB50084-2017第6.2.6條 | ||
231 | 13.3.4水力警鈴安裝位置。安裝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外墻上。 | GB50261-2017第5.4.4條 | ||
232 | 13.3.5水力警鈴安裝要求。水力警鈴和報警閥的連接采用熱鍍鋅鋼管,當鍍鋅鋼管的公稱直徑為20mm時,其長度不大于20m。 | GB50261-2017第5.4.4條 | ||
233 | 13.3.6排水管和試驗閥安裝。安裝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上。 | GB50261-2017第5.3.2條 | ||
234 | 13.3.7過濾器安裝位置。安裝在延遲器之前,方向正確的。 | GB50261-2017第5.3.3條 | ||
235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3報警閥組 | 13.3.8水源總控制閥。開關靈活,開關狀態有明確顯示的。 | GB50261-2017第5.3.2條 |
236 | 13.3.9水源控制閥鎖定裝置。連接報警閥進出口的控制閥采用信號閥,消防控制室能顯示其關閉狀態的;當不采用信號閥時控制閥設鎖定閥位的鎖具。 | GB50084-2017第6.2.7、11.0.10條 GA503-2004 第4.6.1條 | ||
237 | 13.3.10壓力開關安裝。壓力開關豎直安裝在通往水力警鈴的管道上。 | GB50261-2017第5.4.3條 | ||
238 | 13.3.11報警閥控制噴頭數量。濕式和預作用系統報警閥控制噴頭數量不大于800。 | GB50084-2017第 6.2.3條 | ||
239 | 13.3.12報警閥水力警鈴報警。距警鈴3m處鈴聲強度≥70dB。 | GB50261-2017第5.4.4條 GA503-2004第4.6.5條 | ||
240 | 13.3.13報警閥壓力開關動作信號反饋。動作信號反饋回消防控制室。 | GB50084-2017第11.0.10條 GB50116-2013第4.2.1條 | ||
241 | 13.3.14報警閥關閉試水閥時狀態。壓力開關、延遲器停止動作,報警閥上、下壓力表讀數一致。 | GB50261-2017第5.3.2條 GA503-2004 第4.6.1條 | ||
242 | 13.3.15水箱出水管要求。消防水箱出水管設止回閥,止回閥與報警閥入口前管道連接。 | GB50084-2017第10.3.4條 | ||
243 | 13.3.16水箱與濕式報警閥連接管的管徑。連接管徑不小于100mm。 | GB50084-2017第10.3.4條 | ||
244 | 13.3.17報警閥組前設環狀供水管。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設有2個及以上報警閥組時,報警閥組前設環狀供水管道。 | GB50084-2017第10.1.4條 | ||
245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4管網 | 13.4.1管材外觀。無滲漏,嚴重銹蝕。 | GB50261-2017第3.2.2-3.2.6條 |
246 | 13.4.2管道連接方式。采用螺紋、溝槽式管接頭或法蘭連接。 | GB50084-2017第8.0.4條 GB50261-2017第5.1.6-5.1.9條 | ||
247 | 13.4.3管道支吊架或防晃支架的設置。通徑50mm以上每段干管或配水管上至少應設置一個,過長或改變方向應增設。 | GB50261-2017 第5.1.15條 | ||
248 | 13.4.4管道支吊架立管防晃支架。立管在其底部、頂部設防固定支架。 | GB50261-2017第5.1.15條 | ||
249 | 13.4.5報警閥后的管路。未設置其他用水設施。 | GB50084-2017第8.0.1條 | ||
250 | 13.4.6管道安裝配水支管直徑。有配水支管直徑不小于25mm。 | GB50084-2017第8.0.10條 | ||
251 | 13.4.7管道安裝配水支管噴頭數量。單側不超過8個,噴頭在吊頂上下布置時雙側各不超過8個,嚴重危險級配水支管不超過6個。 | GB50084-2017第8.0.8條 | ||
252 | 13.4.8穿樓板或防火墻套管與管道間隙處理。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 GB50261-2017第 5.1.16條 | ||
253 | 13.4.9管路末端試水裝置的設置。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噴頭處,設末端試水裝置。 | GB50084-2017第6.5.1條 | ||
254 | 13.4.10管路末端試水裝置附件。末端試水裝置包括壓力表、閘閥試水口及排水立管。 | GB50084-2017第6.5.2條 GA503-2004第 4.6.4條 | ||
255 | 13.4.11管路末端試水裝置排水管直徑。管路末端試水裝置排水管直徑不小于25mm。 | GB50084-2017第 6.5.1條 | ||
256 | 13.4.12減壓孔板和節流裝置設置。設在直徑大于等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 | GB50084-2017第9.3.1條 | ||
257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4管網 | 13.4.13管道顏色。配水干管、配水管做紅色或紅色環圈標志。 | GB50261-2017第5.1.18條 |
258 | 13.4.14閥門啟閉標志。主要控制閥有加設的啟閉標志。 | GB50261-2017第5.4.2條 | ||
259 | 13.4.15噴淋和消火栓管網設置。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水泵時,在濕式閥前分開。 | GB50974-2014第8.1.7條 | ||
260 | 13.4.16系統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網按設計設置。 | GB50084-2017第4.2.1條 | ||
261 | 13.4.17配水管控制噴頭數量。中危險級場所配水管DN100控制噴頭數量不超過64只。 | GB50084-2017第8.0.9條 | ||
262 | 13.4.18快速排氣閥的設置(干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干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配水管道設快速排氣閥。 | GB50084-2017第4.3.2條 | ||
263 | 13.4.19排氣閥入口前電動閥設置(干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有壓充氣管道的快速排氣閥入口前設電動閥。 | GB50084-2017第4.3.2條 | ||
264 | 13.5噴頭 | 13.5.1噴頭選型。應當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 | GB50084-2017第6.1.1-6.1.10、7.1.8、7.1.11條 GA503-2004 第4.6.3條 | |
265 | 13.5.2外觀及質量。噴頭安裝牢固、整齊、玻璃球無污損、滲漏的現象;噴頭無變形和無附著物、懸掛物。 | GB50261-2017第3.2.7條 GA503-2004第4.6.3條 | ||
266 | 13.5.3安裝最大間距。直立型、下垂型、邊墻型、隱蔽式標準和擴大覆蓋噴頭布置間距以及貨架倉庫及類似場所內貨架內置噴頭的布置間距應當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 | GB50084-2017第7.1.2-7.1.5、5.0.3-5.0.6條 | ||
267 | 13.5.4各種噴頭濺水盤與頂板及背板的距離應當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 | GB50084-2017第7.1.6條 | ||
268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5噴頭 | 13.5.5噴頭與保護對象的最小距離。噴頭濺水盤與保護對象的水平距離小于0.3m,標準噴頭濺水盤與保護對象的最小垂直距離小于0.45m,特殊應用噴頭、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濺水盤與保護對象的最小垂直距離小于0.90m,貨架內的噴頭濺水盤與其下部的儲物頂面的垂直距離小于0.15m的,或應當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 | GB50084-2017第7.1.8、7.1.9條 |
269 | 13.5.6噴頭與各類型障礙物的安裝距離應當符合規范要求。 | GB50084-2017第7.2.1-7.2.7條 GB50261-2017第5.2.8-5.2.14條 | ||
270 | 13.5.7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場所的噴頭安裝。應當符合規范要求。 | GB50084-2017第7.1.13條 | ||
271 | 13.5.8凈空高度大于800mm的悶頂和技術夾層內的噴頭安裝。大于80cm的悶頂和技術夾層噴頭的布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084-2017第7.1.11條 | ||
272 | 13.5.9噴頭擋水板設置。貨架內置噴頭上方有孔洞、縫隙,設置擋水板;當梁、通風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橋架等障礙物的寬度大于1.2m或采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和特殊應用噴頭的場所,當障礙物寬度大于0.6m 時,障礙物下方設置的噴頭上方有孔洞、縫隙,設置擋水板,擋水板應為正方形或圓形金屬板,其平面面積不小于0.12㎡。 | GB50084-2017第7.1.10條 | ||
273 | 13.5.10當梁、通風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橋架等障礙物的寬度大于1.2m時,其下方應增設噴頭。噴頭安裝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 GB50084-2017第7.2.3條 | ||
274 | 13.5.11中庭回廊噴頭。高層建筑內的中庭回廊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3.2條 | ||
275 | 13.5.12自動扶梯底部噴頭設置。二類高層公共建筑的自動扶梯底部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3.3條 | ||
276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6系統功能 | 13.6.1水流指示器信號線穿管保護。加金屬保護管保護的。 | GB50116-201第11.2.7條 |
277 | 13.6.2水流指示器安裝位置。電氣元件部位豎直安裝在水平管道上側,或其動作方向和水流方向一致。 | GB50261-2017第5.4.1條 | ||
278 | 13.6.3水流指示器動作信號反饋。水流指示器動作信號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2.3條 GB50261-2017第8.0.12條 | ||
279 | 13.6.4水流指示器復位功能試驗。水流指示器能正常復位。 | GA503-2004第4.6.2條 | ||
280 | 13.6.5信號閥安裝位置。安裝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 | GB50261-2017第5.4.6條 | ||
281 | 13.6.6信號閥信號線穿管保護。加金屬保護管保護。 | GB50116-2013第11.2.7條 | ||
282 | 13.6.7信號閥功能試驗。信號閥應全開,消防控制室能顯示其關閉狀態。 | GB50084-2017第11.0.10條 GA503-2004 4.6.2.2 | ||
283 | 13.6.8濕式報警閥壓力開關聯動啟泵功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或高位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或濕式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直接控制啟動噴淋消防泵,聯動控制不受消防聯動控制器手、自動狀態影響的,記3分。 | GB50116-2013第4.2.1條 GB50084-2017第11.0.1條 | ||
284 | 13.6.9系統聯動試驗。末端試水閥打開,噴淋泵5min內能正常啟動運行。 | GB50261-2017第7.2.7條 GA503-2004 4.6.5條 | ||
285 | 13.6.10最不利點試驗閥打開壓力表讀數。不小于0.05MPa。 | GB50084-2017第5.0.1條 | ||
286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6系統功能 | 13.6.11排氣閥前的電動閥信號反饋。電動閥的動作信號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2.1、4.2.2條 GA503-2004第4.6.5.2.4條 |
287 | 13.6.12干式系統電動閥聯動試驗。開啟末端試水裝置,能聯動啟動排氣閥前電動閥。 | GA503-2004第4.6.5.2.1條 | ||
288 | 13.6.13干式系統水泵聯動試驗。開啟末端試水裝置,水泵能正常啟動。 | GA503-2004第4.6.5.2.1條 | ||
289 | 13.6.14干式系統配水管充水時間。不大于1min,,充滿水后末端試水裝置處壓力不低于0.05MPa。 | GB50084-2017第8.0.11條 GA503-2004第4.6.5條 | ||
290 | 13.6.15預作用系統排氣閥聯動試驗。接收到聯動觸發信號后,消防聯動控制器能聯動控制排氣閥前的電動閥開啟。 | GB50116-2013第4.2.2條 GA503-2004第4.6.5條 | ||
291 | 13.6.16預作用系統供水泵聯動控制方式。接收到聯動觸發信號后,消防聯動控制器能聯動控制相關閥組及排氣閥前電動閥開啟的,由濕式報警閥壓力開關的動作信號能直接聯動啟泵。 | GB50084-2017第11.0.2、11.0.4條 GB50116-2013第4.2.2條 | ||
292 | 13.6.17消防控制室手動直接啟動預作用系統供水泵功能。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能直接手動控制消防泵的啟動、停止。 | GB50084-2017第11.0.4條 GB50116-2013第4.2.2條 | ||
293 | 13.6.18預作用系統供水泵現場手動方式?,F場能手動啟動供水泵。 | GB50084-2017第11.0.4條 | ||
294 | 13.6.19預作用系統雨淋閥聯動控制方式。接收到聯動觸發信號后,消防聯動控制器能聯動控制相關閥組及排氣閥前電動閥的開啟。 | GB50084-2017第11.0.7條 GB50116-2013第 4.2.2條 | ||
295 | 13.6.20消防控制室手動直接開啟雨淋閥功能。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能直接手動控制閥組的開啟。 | GB50084-2017第11.0.7條 GB50116-2013第4.2.2條 | ||
296 | 13.6.21預作用系統雨淋閥現場手動方式?,F場能手動啟動雨淋閥。 | GB50084-2017第11.0.7條 | ||
297 | 十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13.6系統功能 | 13.6.22預作用系統配水管充水時間。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充水時間不大于1min;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充水時間不大于2min。 | GB50084-2017第8.0.11條 GA503-2004第4.6.5條 |
298 | 13.6.23泡沫液貯罐。罐體或銘牌、標志牌上清晰注明泡沫滅火劑的型號、配比濃度及有效日期、儲量。 | GB50151-2010第3.5.3條 GA503-2004第4.7.2條 | ||
299 | 13.6.24泡沫罐供水信號閥。泡沫滅火系統中所用的控制閥門有明顯的啟閉標志。 | GB50151-2010第3.7.1條 | ||
300 | 13.6.25泡沫比例混合器。應當符合設計選型,液流方向正確。 | GB50281-2006第5.4.1條 GA503-2004 第4.7.3條 | ||
301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1點型感煙、感溫探測器 | 14.1.1火災探測器設置數量及部位。按消防技術標準或設計要求設置 | GB50116-2013第6.2.1-6.2.12條 |
302 | 14.1.2外觀及標志。不存在腐蝕、起泡、剝落,標志齊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3.4.12條 GA503-2004第4.1.2條 | ||
303 | 14.1.3安裝質量。底座安裝牢固。 | GB50166-2007第3.4.8條 | ||
304 | 14.1.4周圍遮擋物最小間距。探測器周圍0.5m內,無遮擋物。 | GB50116-2013第 6.2.6條 GB50166-2007第3.4.1條 | ||
305 | 14.1.5探測器頂棚布置要求。探測器不能布置在梁底(≤200mm的梁除外)、線槽底或格柵天花底。 | GB50116-2013第6.2.3條 | ||
306 | 14.1.6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小于1.5m的。 | GB50116-2013第6.2.8條 GB50166-2007第3.4.1條 | ||
307 | 14.1.7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小于0.5m的。 | GB50116-2013第6.2.8條 GB50166-2007第3.4.1條 | ||
308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1點型感煙、感溫探測器 | 14.1.8火災探測器保護面積及保護半徑。應當符合規范或設計要求。 | GB50116-2013第6.2.2條 |
309 | 14.1.9傾斜安裝時的傾斜角。傾斜安裝時的傾斜角不大于45°。 | GB50116-2013第6.2.11條 GB50166-2007第3.4.1條 | ||
310 | 14.1.10確認燈位置。確認燈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報警確認燈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 GB50166-2007第3.4.11條 | ||
311 | 14.1.11報警功能。感煙或感溫后,探測器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 GB50166-2007第4.4.1條 | ||
312 | 14.1.12報警部位。報警部位正確。 | GB4717-2005第5.2.2條 | ||
313 | 14.1.13探測器梁間區域布置要求。當梁突出頂棚高度超過600mm時,被梁隔斷的每個梁間區域至少設置一只探測器。 | GB50116-2013第6.2.3條 | ||
314 | 14.1.14走道的探測器設置要求。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超過15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1/2。 | GB50116-2013第6.2.4條 GB50166-2007第3.4.1條 | ||
315 | 14.2吸氣式火災探測器 | 14.2.1火災探測器設置數量及部位。按消防技術標準或設計要求設置。 | GB50116-2013第6.2.17條 | |
316 | 14.2.2外觀及標志。外觀腐蝕、起泡、剝落,吸氣管路和采樣孔有明顯的火災探測器標識。 | GB50116-2013第6.2.17條 GB50166-2007第3.4.12條 | ||
317 | 14.2.3安裝質量及布置要求。采樣管固定牢固;有過梁、空間支架的建筑中,采樣管路固定在過梁、空間支架上。 | GB50116-2013第6.2.17條 GB50166-2007第3.4.6條 | ||
318 | 14.2.4非高靈敏型探測器的采樣管網安裝高度。不超過16m。 | GB50116-2013第6.2.17條 | ||
319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2吸氣式火災探測器 | 14.2.5探測區域。同一采樣管未垮越防火分區。 | GB50116-2013第6.2.17條 |
320 | 14.2.6保護半徑。采樣孔的間距不大于相同條件下點式感煙探測器的間距。 | GB50116-2013第6.2.17條 | ||
321 | 14.2.7采樣管(含支管)的長度。應當符合規范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 GB50116-2013第6.2.17條 GB50166-2007第3.4.6條 | ||
322 | 14.2.8管路采樣吸氣式感煙探測器報警功能。在采樣管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加入試驗煙,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在12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 GB50166-2007第4.7.1條 | ||
323 | 14.2.9探測器信號反饋?;馂膱缶盘?、故障信號等信息傳給火災報警控制器及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6.2.17條 | ||
324 | 14.2.10聲光報警設置。在探測區內設置聲光報警裝置,由探測器聯動控制聲光報警裝置。 | GB50116-2013第6.5.1條 | ||
325 | 14.3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 14.3.1設置數量及部位。按消防技術標準或設計書要求設置。 | GB50116-2013第 5.3.1條 | |
326 | 14.3.2外觀及標志。無腐蝕、起泡、剝落,標志齊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3.4.12條 GA503-2004第 4.1.2條 | ||
327 | 14.3.3安裝質量。應當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的光路上無遮擋物或干擾源,安裝牢固。 | GB50166-2007第 3.4.2條 | ||
328 | 14.3.4相鄰兩組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大于14m。 | GB50116-2013 第6.2.15條 GB50166-2007第3.4.2條 | ||
329 | 14.3.5探測器至側墻水平距離。不大于7m,且不小于0.5m。 | GB50116-2013第6.2.15條 GB50166-2007第 3.4.2條 | ||
330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3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 14.3.6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的距離。不超過100m。 | GB50116-2013第6.2.15條 |
331 | 14.3.7確認燈位置。確認燈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報警確認燈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 GB50166-2007第3.4.11條 | ||
332 | 14.3.8報警功能。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1.0dB~10dB時,在30s內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 | GA503-2004第4.3.1、5.3.1條 | ||
333 | 14.3.9報警部位。報警部位正確。 | GB4717-2005第5.2.2條 | ||
334 | 14.4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 14.4.1設置數量及部位。按消防技術標準或設計要求設置。 | B50116-2013第5.3.1條 | |
335 | 14.4.2外觀及標志。無腐蝕、起泡、剝落,標志齊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3.4.12條 GA503-2004第4.1.2條 | ||
336 | 14.4.3安裝方式。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或設計要求。 | GB50116-2013第6.2.16條 GB50166-2007第3.4.3條 | ||
337 | 14.4.4相鄰探測器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大于5m的。 | GB50166-2007第3.4.4條 | ||
338 | 14.4.5確認燈位置。確認燈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或報警確認燈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 GB50166-2007第3.4.11條 | ||
339 | 14.4.6報警功能。在試驗熱源下動作。 | GA503-2004第4.3.1、5.3.1條 | ||
340 | 14.4.7報警部位。報警部位正確。 | GB4717-2005 第5.2.2條 | ||
341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5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 14.5.1火災探測器設置數量及部位。按規范、設計及消防建審意見書要求設置。 | GB50116-2013第5.3.1、8.2.1條 |
342 | 14.5.2外觀及標志。無腐蝕、起泡、剝落,標志齊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3.4.12條 GA503-2004第4.1.2條 | ||
343 | 14.5.3安裝位置。安裝位置保證其視場角覆蓋探測區域;與保護目標之間無遮擋物的;室外安裝時有防塵、防雨措施。 | GB50166-2007 第3.4.7條 | ||
344 | 14.5.4保護范圍。應當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 | GB50116-2013第6.2.14條 | ||
345 | 14.5.5確認燈位置。確認燈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或報警確認燈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 GB50166-2007第3.4.11條 | ||
346 | 14.5.6探測器報警功能。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在規定的響應時間內能發出報警信號。 | GB 50166-2007 第4.8.1條 GA503-2004 4.3.1.4 | ||
347 | 14.5.7報警部位。報警部位正確。 | GB4717-2005第5.2.2條 | ||
348 | 14.5.8探測器復位功能。撤消光源后,探測器的復位功能正常。 | GA503-2004第5.3.1條 | ||
349 | 14.6消防通訊 | 14.6.1消防電話分機、電話插孔設置數量及部位。按設計要求設置。 | GB50116-2013第6.7.4條 | |
350 | 14.6.2消防電話分機及插孔通話試驗。對講功能正常,語音清晰。 | GB50116-2013第6.7.4條 GB50166-2007第4.14.1條 | ||
351 | 14.6.3標志。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 GB50166-2007第3.9.2條 | ||
352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6消防通訊 | 14.6.4消防控制室與消防水泵房、發電機房、配變電室、主要通風、空調機房、防排煙風機房、消防電梯機房、各層電話插孔、滅火控制系統操作裝置或控制室等通話試驗。設消防電話分機,對講功能正常,語音清晰。 | GB50116-2013第6.7.4條 GB50166-2007第4.14.1條 |
353 | 14.6.5消防控制室與避難層通話試驗。各避難層每隔20m設置一個消防專用電話或電話插孔,對講功能正常,語音清晰。 | GB50116-2013第6.7.4.條 GB50166-2007 第4.14.1條 | ||
354 | 14.7布線 | 14.7.1導線選擇。應當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聯動控制線路采用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傳輸線路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電線電纜。 | GB50116-2013第11.1.1、11.2.2條 | |
355 | 14.7.2銅芯絕緣導線和線銅芯電纜線芯最小截面積。穿管敷設時不小于1mm2、線槽內敷設時不小于0.75mm2、多芯電纜不小于0.50mm2。 | GB50116-2013第11.1.2條 | ||
356 | 14.7.3管路加固(入盒鎖母護口)。入盒時,外側套鎖母,內套護口,吊頂敷設,內外設鎖母。 | GB50166-2007第3.2.9條 | ||
357 | 14.7.4管路加固(卡具或支撐物)。明敷設各類管路時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 GB50166-2007第3.2.10條 | ||
358 | 14.7.5接線盒、線槽等引到探測器底盒、控制設備盒、揚聲器箱的線路保護。從接線盒、線槽等處引到探測器底盒、控制設備盒、揚聲器箱的線路,加金屬保護管保護。 | GB50116-2013第11.2.7條 | ||
359 | 14.7.6金屬軟管長度(消防控制設備)。消防控制設備的外接導線,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大于2m。 | GB50166-2007第 3.2.6條 | ||
360 | 14.7.7防塵防潮措施。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連接處,作密封處理。 | GB50166-2007 第3.2.7條 | ||
361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7布線 | 14.7.8明敷線路防火保護。消防控制、通信、報警線路明敷時,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金屬封閉線槽保護(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可直接明敷)。 | GB50116-2013第11.2.3條 |
362 | 14.7.9不同類別線纜的布線要求。系統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纜穿在同一根保護管中,或合用同一線槽時,線槽內有隔板分隔。 | GB50166-2007第3.2.4條 GB50116-2013 第11.2.5條 | ||
363 | 14.7.10電纜豎井內布置要求。與其他強電線路電纜井合用時,兩種電纜分別布置在豎井兩側。 | GB50116-2013第11.2.4條 | ||
364 | 14.7.11電纜井、管道井防火封堵。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GB50016-2014(2018版)第6.2.9條 | ||
365 | 14.8應急廣播及警報裝置 | 14.8.1消防應急廣播設置數量及部位。按設計要求設置。 | GB50116-2013 第4.8.7條 | |
366 | 14.8.2聯動功能。當確認火災后,能同時向全樓進行廣播。 | GB50116-2013 第4.8.8條 | ||
367 | 14.8.3消防應急廣播強行切換功能。消防應急廣播與普通廣播或背景音樂廣播合用時,能強制切入消防應急廣播。 | GA503-2004 第4.12.1條 | ||
368 | 14.8.4消防應急廣播外觀及標志。表面無破損,標志齊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3.8.1條 GA503-2004第4.1.2條 | ||
369 | 14.8.5消防應急廣播安裝距離。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直線距離不大于25m。 | GB50116-2013 第6.6.1條 | ||
370 | 14.8.6揚聲器音質。音質清晰。 | GA503-2004第4.12.2條 | ||
371 | 14.8.7揚聲器功率。揚聲器功率不小于3W。 | GB50116-2013第6.6.1條 | ||
372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8應急廣播及警報裝置 | 14.8.8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揚聲器距離。不大于12.5m。 | GB50116-2013 第6.6.1條 |
373 | 14.8.9客房設置的專用揚聲器功率。揚聲器功率不小于1.0W。 | GB50116-2013 第6.6.1條 | ||
374 | 14.8.10揚聲器播放聲壓級。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不低于背景噪聲15dB。 | GB50116-2013 第6.6.1條 | ||
375 | 14.8.11監聽功能。監聽功能正常。 | GA503-2004第4.12.1條 | ||
376 | 14.8.12火災警報裝置設置數量及部位。按設計要求設置。 | GB50116-2013第4.8.1條 | ||
377 | 14.8.13火災聲警報器聲壓級。聲壓級不小于60dB;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其聲壓級高于背景噪聲15dB。 | GB50116-2013第 6.5.2條 | ||
378 | 14.8.14火災聲光警報器的聯動。確認火災后能啟動建筑內的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 GB50116-2013第 4.8.1條 | ||
379 | 14.8.15火災警報裝置外觀及標志。表面無破損,標志齊全、清晰 | GB50166-2007第 3.8.1條 GA503-2004第4.1.2條 | ||
380 | 14.8.16火災警報裝置安裝質量。安裝牢固可靠,表面無破損。 | GB50166-2007第 3.8.1條 | ||
381 | 14.9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及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 14.9.1外觀及標志。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件未松動,有清晰、耐久的產品標志。 | GB50166-2007第 2.2.4 條 | |
382 | 14.9.2安裝質量。安裝牢固,未出現傾斜。 | GB50166-2007第 3.3.2條 | ||
383 | 14.9.3主顯示屏安裝高度。安裝在墻上時,主顯示屏高度(宜為1.5~1.8m)未超出規范允許范圍。 | GB50116-2013 第6.1.3條 | ||
384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9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及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 14.9.4正面操作距離。不小于1.2m。 | GB50166-2007第 3.3.1條 |
385 | 14.9.5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距離。不小于0.5m。 | GB50116-2013 第6.1.3條 GB50166-2007第 3.3.1條 | ||
386 | 14.9.6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配線整齊,固定牢靠;導線編號文字清晰﹑無褪色;每個接線端接線不超過2根;導線扎成束。 | GB50166-2007第 3.3.3條 | ||
387 | 14.9.7外殼保護接地。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且線芯截面積無保護時不小于4mm2,有保護時不小于2.5mm2,接地牢固。 | GB50116-2013 第10.2.3、10.2.4條 GB50054-2011 第3.2.14條 | ||
388 | 14.9.8接地。接地牢固,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 GB50166-2007 第3.3.5條 | ||
389 | 14.9.9自檢功能。自檢功能正常。 | GB50166-2007 第4.3.2條 | ||
390 | 14.9.10報警及顯示功能。應能接收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應當符合要求。 | GB4717-2005 第5.2.2條 | ||
391 | 14.9.11故障報警功能。當發生相關的故障信號時控制器能在100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能顯示故障部位。 | GB4717-2005第5.2.4條 GB50166-2007 第4.3.2.條 | ||
392 | 14.9.12火災優先功能。故障狀態時能報火警。 | GB50166-2007 第4.3.2條 | ||
393 | 14.9.13二次報警?;馂膱缶曅盘柲苁謩酉?;當再有火警信號輸入時,能再次啟動。 | GB4717-2005 第5.2.2條 | ||
394 | 14.9.14消音復位、檢查屏蔽功能。消音、復位、檢查屏蔽功能正常。 | GB50166-2007 第4.3.2條 | ||
395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9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及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 14.9.15打印功能。打印功能正常。 | GB4717-2005 第5.2.2條 |
396 | 14.9.16主電源。主電源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 | GB50166-2007第3.3.4條 | ||
397 | 14.9.17主電源連接。主電源未使用電源插頭連接或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 GB50166-2007第 3.3.4條 | ||
398 | 14.9.18主電源標志。主電源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的,記1分。 | GB50166-2007 第3.3.4條 | ||
499 | 14.9.19主電源保護開關。主電源未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 GB50116-2013 第10.1.4條 | ||
400 | 14.9.20主、備電源自動轉換。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 | GB4717-2005 第5.2.10條 GB50166-2007 第4.3.2條 | ||
401 | 14.9.21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操作距離不小于1.5m。 | GB50116-2013第3.4.8條 | ||
402 | 14.9.22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維修不小于1m。 | GB50116-2013 第3.4.8條 | ||
403 | 14.9.23控制柜(盤)內布線。不同類別電壓、電流導線端子分開。 | GB50166-2007第 3.6.3條 | ||
404 | 14.9.24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配線整齊,固定牢靠;導線編號文字清晰﹑無褪色;每個接線端接線不超過2根;導線扎成束。 | GB50166-2007第 3.3.3條 | ||
405 | 14.9.25外殼保護接地。有保護接地,或未選用銅芯絕緣導線,或線芯截面積無保護時≥4mm2,有保護時≥2.5mm2的,記1分。 | GB50116-2013 第10.2.3、10.2.4條 GB50054-2011 第3.2.14條 | ||
406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9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及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 14.9.26接地。接地牢固,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 GB50166-2007第 3.3.5條 |
407 | 14.9.27自檢功能。自檢功能正常。 | GB16806-2006 第4.2.5條 | ||
408 | 14.9.28聯動控制功能。消防控制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后,能在3s內按設定的控制邏輯向各相關的受控設備發出聯動控制信號,能接受相關設備的聯動反饋信號。 | GB50116-2013 第4.1.1條 GB16806-2006第 4.2.2條 | ||
409 | 14.9.29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盤)手動直接啟動功能。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采用聯動控制方式的,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 GB50116-2013第 4.1.4條 | ||
410 | 14.9.30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盤)故障報警功能。當發生相關的故障信號時,消防聯動控制器能在100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 | GB16806-2006 第4.2.3條 GB50166-2007 第4.10.3條 | ||
411 | 14.9.31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盤)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正常。 | GB17429-2011第 3.3.5條 | ||
412 | 14.10手動報警按鈕 | 14.10.1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設置數量及部位。按設計要求設置。 | GB50116-2013 第6.3.1條 | |
413 | 14.10.2報警功能。使報警按鈕動作,報警按鈕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 GB50166-2007第 4.9.1、4.9.2條 | ||
414 | 14.10.3報警部位。報警部位正確。 | GB4717-2005 第5.2.2條 | ||
415 | 14.10.4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標志。有明顯標志。 | GB50116-2013第 6.3.2條 | ||
416 | 14.10.5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安裝質量。安裝牢固,未傾斜。 | GB50166-2007 第3.5.2條 | ||
417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10手動報警按鈕 | 14.10.6安裝距離。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大于30m。 | GB50116-2013第 6.3.1條 |
418 | 14.10.7火災警報裝置設置數量及部位。按規范、設計及消防建審意見書要求設置。 | GB50116-2013 第4.8.1條 | ||
419 | 14.10.8火災報警裝置外觀及標志。表面無破損,標志齊全、清晰。 | GB50166-2007 第3.8.1條 GA503-2004 4.1.2 | ||
420 | 14.10.9火災報警裝置安裝質量。安裝牢固可靠,表面無破損。 | GB50166-2007 第3.8.1條 | ||
421 | 14.10.10火災聲警報器聲壓級。聲壓級不小于60dB;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其聲壓級高于背景噪聲15dB。 | GB50116-2013 第6.5.2條 | ||
422 | 14.10.11火災聲光警報器的聯動。確認火災后,能啟動建筑內的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 GB50116-2013第 4.8.1條 | ||
423 | 14.11電梯 | 14.11.1消防電梯迫降試驗。按動首層迫降按鈕,消防電梯能強制停于首層。 | GA503-2004第 4.15.1條 | |
424 | 14.11.2消防電梯控制功能?;鹁瘯r只能在轎廂內控制,其他樓層不能呼叫消防電梯。 | GA503-2004第 4.15.1條 | ||
425 | 14.11.3消防控制室對電梯的消防控制。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控制信號后,能強制所有電梯停于首層或電梯轉換層。 | GB50116-2013第 4.7.1條 | ||
426 | 14.11.4電梯信號反饋。電梯運行狀態信號和停于首層或轉換層的反饋信號能傳送給消防控制室顯示。 | GB50116-2013第 4.7.2條 | ||
427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4.12總線短路隔離器和模塊 | 14.12.1短路隔離器的設置位置和數量。按設計要求設置。 | GB50116-2013第 3.1.6條 |
428 | 14.12.2模塊的設置位置(一)。每個報警區域內的模塊宜相對集中設置在本報警區域內的金屬模塊箱中,集中沒置的模塊附近有尺寸不小于1OOmm×100mm的標識。 | GB50116-2013 第6.8.16條 | ||
429 | 14.12.3模塊的設置位置(二)。未設置在配電(控制)柜{箱}內。 | GB50116-2013第 6.8.2條 | ||
430 | 14.12.4模塊的控制功能。本報警區域內的模塊不能控制其他報警區域的設備。 | GB50116-2013 第6.8.3條 | ||
432 | 15.2自然排煙 | 15.2.1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的自然排煙??砷_啟外窗面積不少于2m2。 | GB51251-2017第3.2.2條 | |
433 | 15.2.2防煙樓梯間與消防電梯合用前室的自然排煙??砷_窗面積不少于3m2。 | GB51251-2017第3.2.2條 | ||
434 | 15.2.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自然通風設施。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小于2m2的,布置間隔大于3層。 | GB51251-2017第3.2.1條 | ||
435 | 15.2.4民用建筑長度大于20m走道內的的自然排煙。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小于走道面積。 | GB50016-2014(2018版)第8.5.3.5條 | ||
436 | 15.2.5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其走道外窗面積不小于走道面積的2%。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條 | ||
437 | 15.2.6公共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地上房間的自然排煙。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其外窗凈面積不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條 | ||
438 | 15.2.7公共建筑中面積大于100㎡地上房間的自然排煙。經常有人停留,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 | GB50016-2014(2018版)第8.5.3條 | ||
439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5.2自然排煙 | 15.2.8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或一個房間大于50平方米的自然排煙。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可開啟外窗不小于該場所面積的2%~5%。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4條 |
440 | 15.2.9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自然排煙。一、二、三層的房間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200m或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房間,其排煙口凈面積是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5%。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條 | ||
441 | 15.2.10丙類廠房中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地上房間的自然排煙。其外窗凈面積取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5%。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條 | ||
442 | 15.2.11丁類廠房中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自然排煙。其外窗凈面積取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5%的。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條 | ||
443 | 15.2.12占地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類倉庫的自然排煙。其外窗凈面積取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5%。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條 | ||
444 | 15.2.13高層建筑凈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的自然排煙??砷_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凈面積不小于該中庭地面面積的5%。 | GB50016-2014(2018版)第8.5.3條 | ||
445 | 15.3機械排煙正壓送風 | 15.3.1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的機械加壓防煙設施。不具備自然排煙時,設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 GB51251-2017第3.1.3條 | |
446 | 15.3.2防煙樓梯間與消防電梯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防煙設施。不具備自然排煙時,設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的。 | GB51251-2017第3.1.3條 | ||
447 | 15.3.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防煙設施。不具備自然排煙時,設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 GB51251-2017第3.3.11條 | ||
448 | 15.3.4民用建筑長度大于20m走道內的機械排煙。不具備自然排煙時,設機械排煙設施。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條 | ||
449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5.3機械排煙正壓送風 | 15.3.5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時,設置機械排煙。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條 |
450 | 15.3.6公共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地上房間的機械排煙。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無自然排煙時設機械排煙。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條 | ||
451 | 15.3.7公共建筑中面積大于100㎡的地上房間或建筑面積大于200㎡或一個房間大于50㎡的地上無窗房間的機械排煙。設機械排煙設施。 | GB50016-2014(2018版)第8.5.4條 | ||
452 | 15.3.8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或一個房間大于50平方米的機械排煙。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不具備自然排煙時設機械排煙。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4條 | ||
453 | 15.3.9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機械排煙。一、二、三層的房間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200m或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房間,設機械排煙。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條 | ||
454 | 15.3.10地下室、汽車庫及地鐵車站補風系統設置。按規范、設計要求設置補風系統。 | GB50067-2014第8.2.10條 GB50157-2013第28.4.11條 GB50016-2014(2018版)第8.4.5條 | ||
455 | 15.3.11丙類廠房中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地上房間的機械排煙。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時,設機械排煙的,記2分。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條 | ||
456 | 15.3.12丁類廠房中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機械排煙。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時,設機械排煙。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條 | ||
457 | 15.3.13占地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類倉庫的機械排煙。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時,設機械排煙。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2條 | ||
458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5.3機械排煙正壓送風 | 15.3.14高層建筑凈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的機械排煙。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設機械排煙。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條 |
459 | 15.3.15高層建筑凈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的機械排煙。設機械排煙設施。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5.3條 | ||
460 | 15.4風機安裝 | 15.4.1加壓送風機運轉功能。加壓送風機的啟動應符合:1.消防控制室手動直接啟動。2、現場啟動后運行3、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4、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加壓送風機應能自動啟動。 | GB50116-2013第4.5.3條 GA503-2004 第4.9.2 條 GB51251-2017第5.1.2條 | |
461 | 15.4.2風機信號反饋。送風機啟動和停止的動作信號能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5.4條 GA503-2004 第.9.4.1條 | ||
462 | 15.5風口 | 15.5.1前室加壓送風閥功能。開啟與復位操作靈活可靠的,關閉時嚴密。 | GA503-2004第4.9.3.2條 | |
463 | 15.5.2加壓送風口風速。在0m/s-7m/s之間。 | GB51251-2017第3.3.6條 | ||
464 | 15.5.3送風閥信號反饋。送風閥開啟和關閉的動作信號能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 4.5.4 條 GA503-2004第4.9.4條 | ||
465 | 15.6排煙風機 | 15.6.1排煙風機規格及型號。排煙風機規格、型號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243-2016 第7.2.1條 GB51251-2017第 6.2.3條 | |
466 | 15.6.2排煙風機外觀及安裝質量。安裝牢固,方向正確。 | GB50243-2016第 7.2.1條 GA503-2004第4.10.2條 | ||
467 | 15.6.3排煙風機運轉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動直接啟動及現場啟動后能正常運轉。 | GB51251-2017第 7.2.5條 | ||
468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5.6排煙風機 | 15.6.4排煙風機信號反饋。排煙風機啟動和停止的動作信號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 第4.5.4條 |
469 | 15.6.5排煙系統控制柜。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標志。 | GA503-2004 第4.10.1條 | ||
470 | 15.7管道 | 15.7.1防排煙管道材質。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機械排煙系統應采用管道送風、,土建風道;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GB51251-2017第 3.3.7 、 4.4.7條 | |
471 | 15.7.2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材質。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材質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9.3.14條 | ||
472 | 15.7.3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保溫材料。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采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設置有電加熱器,其前后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有高溫、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采用不燃材料。 | GB50016-2014(2018版)第 9.3.15條 | ||
473 | 15.8防火閥及排煙防火閥 | 15.8.1防火閥的設置位置。在管道穿越防火分區的隔墻處、穿越風機房樓板和隔墻處、穿越貴賓休息室樓板和隔墻處、穿越多功能廳樓板和隔墻處、穿越重要的會議室樓板和隔墻處、穿越大型可燃物品庫房和易燃物品實驗室樓板和隔墻處、垂直與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穿越變形縫處的兩側按規范及設計要求設置防火閥(70℃),在廚房垂直排油煙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按規范及設計要求設置防火閥(150°C)。 | GB50016-2014(2018版)第9.3.11、9.3.12條 | |
474 | 15.8.2常閉排煙閥功能。平時關閉,可手動和自動開啟,可手動復位,應當符合規范要求。 | GB51251-2017第 5.2.3條 | ||
475 | 15.8.3常閉排煙閥信號反饋。排煙閥開啟和關閉的動作信號能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 4.5.4條 GA503-2004第4.10.4條 | ||
476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5.8防火閥及排煙防火閥 | 15.8.4排煙防火閥設置。設在排煙風機入口處。 | GB51251-2017 第4.4.10條 |
477 | 15.8.5排煙防火閥動作溫度為280℃。 | GB51251-2017 第5.2.2條 | ||
478 | 15.8.6排煙防火閥應與排煙風機聯鎖。排煙風機入口處總管上的280℃排煙防火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能停止運轉。 | GB51251-2017第4.4.6條 | ||
479 | 15.8.7排煙防火閥信號反饋。排煙防火閥的動作信號能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第4.5.5條 GA503-2004第 4.10.4條 | ||
480 | 15.8.8電動排煙窗功能。具有直接啟動或聯動控制開啟功能。 | GA503-2004第 4.10.4條 | ||
481 | 15.8.9電動排煙窗信號反饋。排煙窗開啟和關閉的動作信號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A503-2004 第5.10.3條 | ||
482 | 15.8.10排煙口風速確定。在0m/s-10m/s之間。 | GB51251-2017第4.4.12條 | ||
483 | 15.9系統功能 | 15.9.1遠程直接啟動風機。遠程直接啟動風機能正常啟停,有信號反饋。 | GA503-2004第4.9.4、4.10.4條 | |
484 | 15.9.2排煙系統的排煙閥與排煙風機聯動控制功能。系統中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機能自動啟動。 | GB51251-2017第 5.2.2條 | ||
485 | 15.9.3排煙風機聯動功能。接收到聯動觸發信號后,消防聯動控制器能聯動控制相應區域排煙風機啟動。 | GB50116-2013 第4.5.2條 GA503-2004 第4.10.4條 | ||
486 | 15.9.4補風機聯動功能。設有補風系統時,在啟動排煙風機的同時能啟動送風機。 | GA503-2004 第4.10.4.條 GB51251-2017 第7.2.7條 | ||
487 | 十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15.9系統功能 | 15.9.5排煙風閥聯動功能。接收到聯動觸發信號后,消防聯動控制器能聯動控制相應區域排煙口、排煙窗和排煙閥開啟。 | GB50116-2013 第4.5.2條 GA503-2004第4.10.4條 |
488 | 15.9.6加壓送風機聯動功能。接收到聯動觸發信號后,消防聯動控制器能聯動控制相應區域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啟動。 | GB50116-2013第 4.5.1條 GA503-2004第4.9.4條 | ||
489 | 15.9.7加壓送風閥聯動功能。接收到聯動觸發信號后,消防聯動控制器能聯動控制相應區域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啟動。 | GB50116-2013 第4.5.1條 GA503-2004第4.9.4條 | ||
490 | 15.9.8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調系統合用一套風管時風閥的聯動。接收到聯動觸發信號后,相應區域的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煙閥能聯動關閉,相應區域的排煙防火閥聯動開啟。 | GB51251-2017 第5.2.3、7.3.2條 | ||
491 | 15.9.9擋煙垂壁聯動控制功能。接收到聯動觸發信號后,消防聯動控制器能聯動控制電動擋煙垂壁降落;活動擋煙垂壁應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和現場手動啟動功能,當火災確認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15s內聯動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活動擋煙垂壁,60s內擋煙垂壁開啟到位。 | GB50116-2013 第4.5.1條 GB51251-2017第 5.2.5條 | ||
492 | 十六、消防電氣 | 16.1消防電源 | 16.1.1消防供電負荷等級及供電電源設置。負荷等級、主、備用電源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1.1-10.1.4條 |
493 | 16.2備用發電機 | 16.2.1設置位置及燃料配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的。 | GB50016-2014(2018版)第 5.4.13條 JGJ16-2008第6.1.11條 GA503-2004第4.2.2條 | |
494 | 16.2.2應急啟動發電機。啟動時間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的,運行正常。 | GB50016-2014(2018版)第 10.1.4條 JGJ16-2008第13.9.7條 | ||
495 | 16.3柴油發電機房 | 16.3.1設置位置、耐火等級、防火分隔、疏散門等建筑防火要求。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5.4.13條 | |
496 | 16.3.2儲油間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 第5.4.15條 | ||
497 | 十六、消防電氣 | 16.4變配電房 | 16.4.1設置位置、耐火等級、防火分隔、疏散門等建筑防火要求。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A836 附錄A |
498 | 16.5其他備用電源 | 16.5.1 EPS或UPS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116-2013 第10.1.3條 | |
499 | 16.6消防配電 | 16.6.1配電線路明敷時防火保護措施。配電線路明敷時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保護并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1.10條 | |
500 | 16.6.2消防設備供電。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在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1.8條 | ||
501 | 16.6.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供電。設置交流電源和蓄電池備用電源。 | GB50116-2013第 10.1.1條 | ||
502 | 16.7用電設施 | 16.7.1架空線路與保護對象的間距。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2.1條 | |
503 | 16.7.2開關、燈具等裝置的發熱情況和隔熱、散熱措施。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10.2.4條 | ||
504 | 16.8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 16.8.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116-2013第 9.1.3條 | |
505 | 16.9發電機組 | 16.9.1發電機自投功能試驗(一、二級負荷)。當發電機采用自動啟動方式時,能保證在30s內供電。 | GB50016-2014(2018版)第 10.1.4條 JGJ16-2008第 13.9.7條 | |
506 | 16.9.2機房通風設施。機房有通風設施,運行正常。 | GA503-2004第 4.2.2.條 | ||
507 | 十七、建筑滅火器 | 17.1配置 | 17.1.1貯存瓶外觀。筒體無明顯銹蝕和凹凸損傷、手柄、插銷、鉛封、壓力表等組件無缺失,型號標識清晰、完整。 | GA503-2004 第4.16.3條 |
508 | 17.1.2滅火器設置及類型選擇。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016-2014(2018版)第 8.1.9條 GB50140-2005 第4.2.1-4.2.5條 | ||
509 | 17.1.3配置數量。按設計要求配置。 | GB50140-2005 第6.1.1、6.1.3條 GB50160-2008 第8.9.3條 | ||
510 | 17.1.4充裝壓力。壓力表指針在綠色區域范圍內。 | GA503-2004 第4.16.4條 | ||
511 | 17.1.5滅火器的有效期。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有效期應當符合規范要求。 | GA95-2007第 7.1條 | ||
512 | 17.2布置 | 17.2.1滅火器設置點距離。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140-2005第 5.2.1、5.2.2條 | |
513 | 17.2.2滅火器設置點位置、擺放和使用環境。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140-2005第 5.1.1條 | ||
514 | 十八、泡沫滅火系統 | 18.1泡沫滅火系統防護區 | 18.1.1聲光報警裝置。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護區設置聲光報警裝置。 | GB50151-2010 第6.1.2條 |
515 | 18.1.2防護區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高泡全淹沒系統或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GB50151-2010 第6.1.2條 | ||
516 | 18.1.3防護區排水。防護區內有設排水設施。 | GB50151-2010 第6.2.2條 | ||
517 | 18.1.4手動和應急機械裝置的標志。有標明其控制區域的標志。 | GB50151-2010 第6.1.3條 | ||
518 | 十八、泡沫滅火系統 | 18.2泡沫儲罐 | 18.2.1泡沫液站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當泡沫液站靠近防火堤設置時,其與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罐壁的間距不小于20m 。 | GB50151-2010 第8.1.6條 |
519 | 18.2.2泡沫站的位置。將泡沫站未設置在防火堤內、圍堰內或者其他火災及爆炸危險區域內。 | GB50151-2010 第8.1.6條 | ||
520 | 18.2.3靠近防火堤泡沫站的控制要求。具備遠程控制功能。 | GB50151-2010 第8.1.6條 | ||
521 | 18.2.4泡沫液儲罐銘牌。泡沫儲罐上標明泡沫種類、型號、出廠與灌裝日期及儲量。 | GB50151-2010第 3.5.3條 GA503-2004第4.7.2條 | ||
522 | 18.2.5泡沫液進口管道上單向閥的設置。平衡式、計量注入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進口管道上設置單向閥。 | GB50151-2010 第3.4.2、3.4.3條 | ||
523 | 18.2.6常壓泡沫液儲罐組件。設置出液口、液位計、進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樣口、呼吸閥或通氣管。 | GB50151-2010 第3.5.2條 | ||
524 | 18.2.7常壓泡沫液儲罐出液口。保障泡沫液泵進口為正壓的。 | GB50151-2010 第3.5.2條 | ||
525 | 18.2.8壓力泡沫液儲罐組件。設置安全閥、進料孔、排氣孔、排渣孔、人孔、取樣口等附件,安全閥出口朝向操作面。 | GB50281-2006 第5.3.3條 | ||
526 | 18.2.9壓力泡沫液儲罐進水管壓力。壓力泡沫液儲罐進水管壓力在0.6~1.2MPa范圍。 | GB50281-2006 第5.3.3條 | ||
527 | 18.3泡沫比例混合裝置 | 18.3.1比例混合器(裝置)選型。比例混合器(裝置)的進口工作壓力與流量在標定的工作壓力與流量范圍內,或應當符合設計選型,或液流方向正確。 | GB50151-2010 第3.4.1條 GA503-2004 第4.7.3條 | |
528 | 18.3.2泡沫比例混合器位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的標注方向與液流方向一致。 | GB50281-2006 第5.4.1條 | ||
529 | 十八、泡沫滅火系統 | 18.3泡沫比例混合裝置 | 18.3.3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裝-環泵式。出口背壓宜為零或負壓,當出口背壓大于零時,吸液管上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儲罐的措施,吸液口底于泡沫液儲罐最低液面1m。 | GB50151-2010 第3.4.5條 |
530 | 18.3.4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裝-備用環泵式。備用環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并聯安裝再系統上,有明顯的標志。 | GB50281-2006 第5.4.2條 | ||
531 | 18.3.5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裝-壓力式。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整體安裝,與基礎牢固固定,泡沫液儲罐的單罐容積不大于10m3。 | GB50151-2010 第3.4.4條 GB50281-2006 第5.4.3條 | ||
532 | 18.3.6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裝-平衡式。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豎直安裝在壓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泡沫液進口壓力不小于水進口壓力。 | GB50151-2010 第3.4.2條 GB50281-2006 第5.4.4.條 | ||
533 | 18.3.7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裝-管線式。應靠近儲罐或防護區,其吸液口與泡沫液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不大于1.0m。 | GB50281-2006 第5.4.5條 | ||
534 | 18.3.8計量注入式比例混合安裝。泡沫液注入點的泡沫液流壓力不小于水流壓力。 | GB50151-2010 第3.4.3條 | ||
535 | 18.3.9計量注入式比例混合器的流量計設置要求。流量計進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長度不小于管徑的10倍。 | GB50151-2010第 3.4.3條 | ||
536 | 18.3.10低倍數泡沫混合液的發泡倍數。低倍數泡沫混合液的發泡倍數宜小于5倍,對于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發泡倍數不小于2倍,不大于4倍。 | GB50281-2006 附錄C.0.5.1) | ||
537 | 18.3.11中倍數、高倍數泡沫混合液的發泡倍數。中倍數泡沫混合液的發泡倍數在20~200間的,高倍數泡沫混合液的發泡倍數不低于200倍。 | GB50151-2010 第2.1.7-2.1.8條 | ||
538 | 十八、泡沫滅火系統 | 18.4泡沫發生裝置 | 18.4.1泡沫產生器規格、型號。其規格、型號、性能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 GB50281-2006 第4.3.3條 |
539 | 18.4.2泡沫產生器橫式安裝位置。水平安裝在固定頂儲罐罐壁頂部或外浮頂儲罐罐壁頂部的泡沫導流罩上。 | GB50281-2006 第5.6.1條 | ||
540 | 18.4.3泡沫產生器立式安裝位置。垂直安裝在固定頂儲罐罐壁頂部或外浮頂儲罐罐壁頂部的泡沫導流罩上。 | GB50281-2006 第5.6.1條 | ||
541 | 18.4.4泡沫產生器安裝要求。泡沫產生器的空氣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噴射口,設置防止異物進入的金屬網。 | GB50151-2010 第3.6.1條 GA503-2004第 4.7.4條 | ||
542 | 18.4.5高背壓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設置在防火堤外。 | GB50151-2010 第4.2.4條 | ||
543 | 18.4.6高背壓泡沫產生器安裝位置。水平安裝在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 | GB50281-2006 第5.6.1條 | ||
544 | 18.4.7高背壓泡沫產生器進出口組件。進口側設置檢測壓力表接口,出口側設置背壓調節閥和泡沫取樣口的,。 | GB50151-2010 第4.2.4條 | ||
545 | 18.4.8中倍數泡沫產生器安裝。安裝于油罐上時,其進空氣口高出罐壁頂。 | GB50151-2010 第3.6.3條 | ||
546 | 18.4.9高倍數發生器前設置組件。設控制閥、壓力表或管道過濾器。 | GB50151-2010 第6.1.6條 | ||
547 | 18.4.10高倍數發生器安裝高度。在泡沫淹沒深度以上。 | GB50151-2010 第6.1.4條 | ||
548 | 18.5系統功能 | 18.5.1泡沫消防泵的啟動功能。能按設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啟動。 | GA503-2004 第4.7.7條 | |
549 | 18.5.2泡沫站的控制要求。具備遠程控制功能。 | GB50151-2010第 8.1.6條 | ||
550 | 十八、泡沫滅火系統 | 18.5系統功能 | 18.5.3系統啟動后,泡沫液供給裝置與供水主閥聯動要求。泡沫液供給裝置自動隨供水主閥的動作而動作,能同時動作。 | GB50151-2010 第7.1.4條 |
551 | 18.5.4泡沫輸送時間。消防泵啟動后能5min內,將泡沫混合液和冷卻水送到任何一個著火點。 | GB50151-2010 第4.1.10 條 GB50183-2004 第8.8.2條 | ||
552 | 18.5.5雨淋閥組(壓力開關)動作信號反饋。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 第4.2.4條 GA503-2004 第4.6.5條 | ||
553 | 18.5.6電磁閥聯動功能。電磁閥打開,雨淋閥開啟的,。 | GB50261-2005第 8.0.12條 | ||
554 | 18.5.7泡沫-水雨淋系統報警裝置要求。系統設置故障監視與報警裝置,在主控制盤上顯示。 | GB50151-2010 第7.1.4條 | ||
555 | 18.5.8全淹沒系統的啟動方式。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 GB50151-2010 第6.1.2條 | ||
556 | 18.5.9全淹沒系統或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的啟動方式。同時具備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 GB50151-2010 第6.1.2條 | ||
557 | 18.5.10泡沫-水雨淋系統聯動功能。由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發出聲光報警信號自動啟動電磁閥或電動閥,能同時聯動雨淋閥及水泵開啟。 | GB50261-2005第7.2.7、5.3.5條 | ||
558 | 18.5.11系統聯動功能。能按設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啟動泡沫消防泵,閥門啟閉準確,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進出口壓力、泡沫混合比和發泡倍數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281-2006第 6.2.6條 GA503-2004第 4.7.7條 | ||
559 | 18.5.12高泡系統噴放泡沫的延時時間。淹沒系統自接到火災信號至開始噴放泡沫的延時不超過1min。 | GB50151-2010 第6.2.5條 | ||
560 | 18.5.13防護區內排氣孔及電源的聯動。系統啟動時,能自動開啟防護區內的排氣口同時切斷生產、照明電源。 | GB50151-2010 第6.1.2條 | ||
561 | 十八、泡沫滅火系統 | 18.5系統功能 | 18.5.14防護區內門窗的聯動。系統啟動時,能自動關閉防護區內的門窗。 | GB50151-2010 第6.1.2.條 |
562 | 18.5.15全淹沒系統的啟動方式。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 GB50151-2010 第6.1.2條 | ||
563 | 18.5.16自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的啟動方式。同時具備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 GB50151-2010第 6.1.2條 | ||
564 | 18.5.17手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的啟動方式。具備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 GB50151-2010 第6.1.2條 | ||
565 | 十九、氣體滅火系統 | 19.1防護區 | 19.1.1防護區標志。防護區入口處設滅火系統防護區標志。 | GB50193-93第 7.0.3條 |
566 | 19.1.2防護區內報警裝置。防護區內設聲報警裝置。 | GB50263-2007第 7.2.2條 GB50370-2005第 6.0.2 條 | ||
567 | 19.1.3防護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能自動關閉。 | GB50193-93第7.0.6條 GB50370-2005 第6.0.3條 | ||
568 | 19.1.4防護區入口處報警設施。設聲光報警裝置、滅火劑噴放指示燈。 | GB50263-2007第 7.2.2條 GB50370-2005第 6.0.2條 | ||
569 | 19.1.5氣體防護區內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設置。防護區內的疏散通道及出口,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 GB50370-2005 第6.0.2條 | ||
570 | 19.1.6防護區泄壓口設置。防護區設置泄壓口;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泄壓口位于防護區凈高的2/3以上。 | GB50370-2005第 3.2.7條 GB50193-93第 3.2.6條 | ||
571 | 19.1.7防護區排風裝置。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按設計要求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 GB50370-2005 第6.0.4條 | ||
572 | 19.1.8防護區排風扇高度。排風口設在防護區的下部,或未直通室外。 | GB50370-2005 第6.0.4條 | ||
573 | 十九、氣體滅火系統 | 19.1防護區 | 19.1.9手動控制裝置和手動與自動裝置安裝。應設在防護區疏散出口的門口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面1.5m。 | GB50370-2005第 5.0.5條 GB50263-2007 第5.8.2、5.8.3條 |
574 | 19.1.10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機械應急操作裝置設在儲瓶間內或防護區疏散出口外便于操作地方。 | GB50370-2005 第5.0.5條 | ||
575 | 19.2儲存裝置間 | 19.2.1設置位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 GB50370-2005 第4.1.1條 | |
576 | 19.3滅火劑儲存裝置 | 19.3.1儲存容器外觀。組件未缺失、牢固,手動操作裝置有鉛封,壓力表顯示正常。 | GA503-2004 第4.8.1.1 條 GB50263-2007 第4.3.1條 | |
577 | 19.3.2儲存容器標識。涂紅色油漆,正面標明設計規定的滅火劑名稱和儲存容器的編號;銘牌標識清晰,有編號、藥劑充裝量及充裝日期。 | GB50263-2007 第4.3.1、4.3.3、5.2.5條 GA503-2004第 4.8.1.2、4.8.1.3條 | ||
578 | 19.3.3儲存容器的安裝。儲存容器采用支架固定,作防腐處理的,記1分。 | GB50370-2005第4.1.1條 GB50263-2007 第5.2.4條 | ||
579 | 19.3.4儲存容器操作距離。操作面距墻或操作面之間不小于1m。 | GB50263-2007第5.2.1條 GB50370-2005 第4.1.1條 | ||
580 | 19.3.5儲存容器充裝量和充裝壓力。充裝量和充裝壓力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263-2007 第4.3.3條 | ||
581 | 19.3.6儲存裝置的壓力表外觀及安裝質量。無明顯機械損傷,壓力表正面朝向操作面。 | GB50263-2007 第5.2.3條 | ||
582 | 19.3.7儲存容器泄壓裝置。在儲存容器或容器閥上,設安全泄壓裝置和壓力表。 | GB50370-2005 第4.1.4條 | ||
583 | 19.3.8泄壓口方向。不朝向操作面。 | GB50263-2007 第5.2.7條 | ||
584 | 十九、氣體滅火系統 | 19.4驅動裝置 | 19.4.1驅動裝置規格、型號、數量。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 GB50263-2007 第7.3.5條 |
585 | 19.4.2驅動裝置標志。驅動氣瓶上標明驅動介質名稱、對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名稱或編號的永久標志。 | GB50263-2007 第5.4.4條 | ||
586 | 19.4.3驅動氣瓶的壓力。不低于設計壓力,且不超過設計壓力的5%。 | GB50263-2007第 4.3.4條 | ||
587 | 19.5管網 | 19.5.1輸送氣體滅火劑的管網。輸送氣體滅火劑的管網按設計文件要求安裝完成。 | GB50370-2005 第4.1.9條 | |
588 | 19.5.2輸送氣體滅火劑的管道管材。輸送氣體滅火劑的管道采用無縫鋼管或不銹無縫鋼管。 | GB50370-2005 第4.1.9條 | ||
589 | 19.5.3輸送啟動氣體的管道管材。輸送啟動氣體的管道采用銅管。 | GB50370-2005 第4.1.9條 | ||
590 | 19.5.4穿樓板或防火墻管道與套管間隙處理。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 | GB50263-2007 第5.5.2條 | ||
591 | 19.5.5管道顏色。采用紅色消防標志。 | GB50263-2007 第5.5.5條 | ||
592 | 19.5.6防晃支架的設置。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各安裝1個防晃支架。 | GB50263-2007 第5.5.3條 | ||
593 | 19.5.7管網及金屬箱體的接地。經過有爆炸危險和變電、配電場所的管網,以及布設在以上場所的金屬箱體等,設防靜電接地。 | GB50370-2005 第6.0.6條 | ||
594 | 19.5.8管道上的壓力訊號器的設置。每個防護區的滅火主管道上設壓力訊號器或流量訊號器。 | GB50370-2005 第4.1.5條 | ||
595 | 十九、氣體滅火系統 | 19.6噴嘴 | 19.6.1噴頭外觀。噴口方向正確、無堵塞現象。 | GB50370-2005第 4.1.7條 GA503-2004第 4.8.2條 |
596 | 19.6.2噴頭間距及布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當保護對象屬可燃液體時,噴頭射流方向不應朝向液體表面。 | GB50370-2005第 4.1.8條 GB50263-2007 第7.3.8條 | ||
597 | 19.6.3噴頭保護高度。噴頭最大保護高度不大于6.5m,最小保護高度不小于0.3m。 | GB50370-2005 第3.1.12條 | ||
598 | 19.6.4熱氣溶膠滅火裝置噴口前設備距離。噴口前1.0m內不設置或存放設備、器具等。 | GB50370-2005 第6.0.10條 | ||
599 | 19.7系統功能 | 19.7.1手動啟動功能試驗。手動啟動功能試驗系統功能正常,能可靠地啟動、噴射。 | GB50263-2007 E.2.1 | |
600 | 19.7.2系統自動控制啟動功能試驗。滅火控制裝置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系統才能啟動;放氣指示燈顯示正常、聲光報警裝置動作正常、聯動設備和驅動設備的動作正常。 | GB50263-2007 E.2.2 GB50370-2005第 5.0.5條 | ||
601 | 19.7.3機械應急啟動功能試驗。系統功能正常,能可靠地啟動、噴射。 | GB50370-2005 第5.0.2條 | ||
602 | 19.7.4同一防護區內預制滅火裝置的啟動要求。同一防護區設置多具預制滅火裝置,能同時啟動。 | GB50370-2005第 3.1.15條 | ||
603 | 19.7.5氣體噴放前對防護區內開口的要求。噴放滅火劑前,防護區內除泄壓口外的開口能自行關閉。 | GB50370-2005 第3.2.9條 | ||
604 | 19.7.6防護區通風裝置聯動功能。通風機和通風管道中的防火閥,在噴氣前能自動關閉。 | GB50193-93第 3.1.2條 GB50370-2005 第3.2.9條 | ||
605 | 19.7.7氣體噴放指示燈及火災聲光報警器聯動功能。放氣指示燈正常顯示,聲光報警裝置動作正常。 | GB50263-2007附錄 E.3.2 | ||
606 | 19.7.8氣體滅火控制器信號反饋。系統的手、自動狀態、滅火裝置啟動及噴放各階段的聯動控制及系統的反饋信號,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 GB50116-2013 第4.4.5、4.4.6條 GB50370-2005 第5.0.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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