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江蘇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民政服務機構包括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婚姻登記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福利彩票銷售機構等。街道日間照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助餐點、兒童關愛之家、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站點)等提供養老服務、兒童關愛服務的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單位全面負責、員工積極參與的原則,圍繞“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齊消防設施、器材,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依法指導、督促、考核民政服務機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民政服務機構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民政服務機構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條 每年11月為全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月,各地民政服務機構要積極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保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投入,按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標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提高初起火災處置能力。鼓勵、引導民政服務機構投?;馂墓娯熑伪kU。
第七條 民政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為本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機構消防安全工作。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機構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機構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機構運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組織制定并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每年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三)為機構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組織制定并批準實施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
(六)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器材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七)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定期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
(九)組織制訂符合機構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十)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納入機構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處罰。
第八條 床位數在50張以上的養老、兒童福利、精神衛生福利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以及處在高層公共建筑上的民政服務機構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一名經過消防安全培訓的專業人員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組織和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余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二)擬訂機構消防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三)制定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對本機構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機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開展日常消防技能訓練;
(七)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評估;
(八)每月向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條 嚴禁使用未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抽查手續的建筑、場所開設民政服務機構。
新建、改建(含內部裝修、變更使用性質)、擴建的民政服務機構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依法不需要審查的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條 民政服務機構內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不得設置影響火災撲救、疏散逃生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防盜窗等障礙物。
第十一條 民政服務機構不得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拆除或停用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嚴禁使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得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凈寬度,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十二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機構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并應形成會議紀要、記錄或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鎖閉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樓梯間和消防車通道;
(二)封問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三)常問式防火門應當保持關問;設置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闊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四)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五)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不得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
(六)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在顯著位置張貼疏散平面圖,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七)消防安全標志應當完好、清晰,其正面或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發現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應及時維修、更換;
(八)嚴禁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室、病房、廚房的外窗、陽臺等部位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為保障患有精神類疾病或智力殘疾等認知障礙人員生命安全,設置安全防護網的,須留有消防應急逃生窗口;
(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設置專(兼)職疏散引導員,疏散引導員應當熟知負責區域建筑布局、人員分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況,且熟練掌握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的技能。
第十四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應當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以及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內消火栓箱不宜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二)不應埋壓、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宜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應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應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五)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每月檢查、檢測、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六)按照有關規定,每年至少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安裝用戶信息傳輸裝備(傳輸設備),將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實時傳輸到設區市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監測中心,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
(二)值班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持證上崗,熟悉和掌握機構消防控制室設備、消防設施功能及操作規程,熟悉機構的火災報警程序及初起火災處置程序;
(三)在室內顯著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程序;
(四)確保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用戶信息傳輸裝備(傳輸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收到火警信息后,迅速通知相關部位值班人員現場確認,確認發生火情后立即報火警,然后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及時排除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故障報警信息,不能排除的立即向主管人員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七)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等報警信息情況處理和值班記錄;對監測中心推送的火災報警、聯網故障信息及時進行確認、處理,對監測中心的查崗指令及時應答;
(八)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九)定期登錄消防設施聯網監測平臺綜合服務系統,查看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器材應設置規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用文字或圖例表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以及消防控制室、配電室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提示性、禁止性標志。
第十七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一)選用電器、電熱設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器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用電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問距;
(五)電氣線路、用電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避免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起居室內嚴禁使用電磁爐、熱得快、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熱器具,以及電熱毯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器;
(七)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建設集中充電設施,停放充電區域應符合《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規范》 (DB32/T3904)有關要求。禁止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室內,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其充電;
(八)鼓勵民政服務機構使用滅弧式智慧用電設備,提高技防水平。
第十八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一)嚴禁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二)嚴禁在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燃氣用具或者明火,嚴禁在屬于高層建筑的民政服務機構地下、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氣;
(三)嚴禁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烹飪;
(四)使用燃氣的民政服務機構,用氣設備必須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每月對照《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自查表》或者《瓶裝液化氣非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自查表》,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五)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業的,作業前應當按照機構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周圍易燃物,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十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馂碾[患整改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民政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后應及時向民政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申請復查;
(七)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危險部位并整改;
(八)對于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民政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消防檔案,運用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檔案的,可以不建立紙質檔案;
(二)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三)紙質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建有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隊的,其裝備配備、人員組成等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工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二)消防救援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以及民政部門下發的相關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 民政服務機構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每日防火巡查落實情況;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情況;
(四)員工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情況;
(五)起居室、療養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和記錄情況;
(八)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灶具定期檢查維護情況;
(九)廚房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十)樓板、防火墻、防火隔墻和堅井孔洞的封堵情況;
(十一)微型消防站人員值班值守情況,器材、裝備設備完備情況;
(十二)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每日還應組織不少于兩次夜間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有無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燃燒式蚊香,以及其他違規動用明火現象;
(二)有無私拉亂接電線、違規用電和使用電磁爐、熱得快、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熱器具,以及電熱毯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器情況,有無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充電問題;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是否被遮擋、損壞、挪用;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
(七)有無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發現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并做好巡查記錄。
第二十三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明確防火檢查、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檢查和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檢查、巡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糾正,消除火災隱患,無法當場整改的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期限并落實整改資金。
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火警,并按機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處置。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四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增強員工和服務對象消防安全意識,提高自防自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第二十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確定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宣傳員,設置專欄、電子顯示屏等固定消防安全宣傳設施,結合季節特點、火災形勢及現實需要等,定期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十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或者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二)機構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操作規程;
(三)火災隱患的檢查方法和整改措施;
(四)機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程序等。所有員工應懂得本職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二十七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第二十八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選送下列人員參加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培訓,或者委托專業的社會化機構進行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
(三)特種設備操作管理人員;
(四)燃氣燃油設施操作管理人員;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專業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與演練
第二十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區分白天、夜間分類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建立消防演練制度。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指揮及職責分工;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組織程序和相關措施;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相關措施;
(五)防護救護、各項保障的組織程序和相關措施。第三十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合理排班,建立能夠隨時響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炯軜?、人員組成和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揮組。由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組成,負責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
(二)滅火組。由機構志愿消防隊、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保安人員等組成,負責利用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三)疏散組。由樓層或者區域工作人員組成,負責引導服務對象緊急疏散、逃生;
(四)救護組。由專業護理人員組成,負責搶救、護理受傷人員;
(五)保障組。由機構后勤管理人員組成,負責保障滅火、疏散所需的物資、器材;
(六)安保組。由機構保安人員組成,負責維護現場秩序,阻止無關人員進入,保護火災現場,以便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調查。具體架構、人員組成和主要職責由各機構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包括服務對象在內的消防演練,并結合機構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七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三十二條民政服務機構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當班人員按照預案履行相應職責,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一)報火警;
(二)使用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逃生,優先疏散著火層和著火層上層人員,優先轉移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
(四)派專人接引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處置火災;
(五)維護現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
第三十三條 在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火災現場前,民政服務機構指揮組負責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消防救援人員到達后,應當主動報告火災相關情況,移交滅火指揮權,協助消防救援人員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火災發生后,民政服務機構應當保護火災現場。消防救援機構劃定的警戒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前,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第三十五條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允許 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清理現場和移動、毀滅火場中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主動接受火災事故調查,如實提供事故情況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火災調查結束后,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總結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民政服務機構,應當運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統錄入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等信息以及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設施維護、消防安全培訓1)、消防演練等工作記錄。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更新。鼓勵有條件的其他民政服務機構接入應用。
第三十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自覺遵守本規定,主動接受民政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檢查指導,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江蘇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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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機電安裝一級、消防設施一級資質公司-平安消防集團收集整理,平安消防集團榮獲2019年度建筑業“百強企業”消防企業僅有一個名額,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消防設計、消防施工/驗收、消防維保、消防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分公司加盟聯系平安消防集團董總,加盟消防公司電話:18068826933 (董總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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