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暫行辦法》2022
為認真貫徹落實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消防監管機制,2022年8月4日,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制定工作是在貫徹執行消防救援局《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借鑒其他省市成功經驗做法,先后四次征求各市消安委、區直有關單位及公開向社會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和集體討論會,對部分內容進行細化、完善,特別是對消防安全信用監管的信息歸集、分級分類監管、主體權益保護、信用職責等制定了細化措施。經反復研究論證和修改審查,最終形成《辦法》。
全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加強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和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對以下社會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行為情況的信用監管,以下統稱信用主體:
(一)各類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
(二)各類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自然人;
(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管理人和有關工作人員;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五)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和有關工作人員;
(六)消防產品認證、檢驗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和有關工作人員;
(七)消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負責人、管理人和有關工作人員;
(八)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租賃使用、經營管理等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客觀、及時、準確、必要、安全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全區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是消防安全信用監管的實施主體,應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即各級發展改革委的統籌下,將各級教育、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民航、鐵路、供電、供水、銀保監、保險機構、金融機構等部門納為消防安全信用監管的參與主體。
第五條 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全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工作。
市、縣級消防救援機構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本轄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積極聯合相關行業部門以及社會組織,共同做好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
第二章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歸集
第六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建立完善本級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記錄、收集、使用制度,依托廣西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定期開展消防安全信用綜合評價,加強消防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日常消防安全監管信息的歸集公開,為信用主體自主承諾消防安全提供公示平臺。
第七條 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守信行為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
第八條 自然人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應包括姓名、住址、聯系電話、身份證件號碼等。除自然人以外的信用主體基本信息應包括主體名稱、地址、生產經營范圍、資質資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信息,以及在日常行為中產生的消防行政監管信息、火災事故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用承諾信息等內容。
(一)消防行政監管信息。包括消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等結果信息。
(二)火災事故信息。包括火災基本情況、火災事故認定情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有關信息。
(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包括除自然人以外的信用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職情況、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職情況、防火巡查(檢查)制度落實情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制度落實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實情況、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消防組織建設運行情況、消防宣傳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應急疏散演練制度落實情況等有關信息。
(四)信用承諾情況。信用主體在公開場合或信用中國(廣西)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等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公開作出的涉及消防安全的信用承諾,及其履約狀況。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對主動向社會公開承諾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無消防違法行為記錄,經綜合評定具有較好的消防安全條件和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信用主體,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為,主動歸集為信用主體的消防安全守信行為:
(一)年內未發生火災事故,經有消防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評定,具有較好的消防安全條件和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
(二)因消防工作,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表彰的。
(三)消防工作經驗被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以現場會形式推廣的。
(四)積極參加消防志愿者服務活動,熱心消防公益事業,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消防工作或滅火救援中有突出表現,避免重大人員傷亡或損失的,消防救援機構結合實際認為可以記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第十條 凡因違反國家消防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標準、制度等要求,被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的行為,應在信用中國(廣西)和國家企業信用公示信息系統(廣西)等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進行公示,并作消防監管的重要對象。符合以下情況的行為,應歸集為消防安全失信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中涉及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涉及消防安全條款,存在嚴重違法情形,被依法負有消防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給予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吊銷許可證照等強制處罰的。
(三)因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年內2次以上被依法負有消防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或因消防違法行為被依法負有消防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經催告且拒不整改的。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認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信用監管實施主體通過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事故調查等途徑,收集記錄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并初步認定信用信息類型。
(二)信息告知。對擬公示的消防安全守信或失信信息的信用主體,信用監管實施主體應在作出初步信用認定前10個工作日告知當事人。
(三)信息認定。信用監管實施主體對信息告知無異議的守信行為信息或失信行為信息進行統一歸集,按程序確認信息內容后,將消防安全領域守信或失信信息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消防救援機構應定期匯總各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報送的消防安全信用監管情況,并進行核準后報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應按程序將匯總后的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推送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在信用中國(廣西)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網站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收集、認定各類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推進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的公示和應用,依法依規將所歸集的、應當公開的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廣西)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等系統平臺進行統一公開,并確保公開內容、期限保持一致。公示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應及時、準確,對無法實時更新的,應當按照本級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有關要求,定時更新。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托本級政府數據歸集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使用機制,實現部門、地區之間消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建立消防信用監管分類名單、消防安全告知承諾、信用監管聯合獎懲、信用獎勵服務等重點信用信息的共享公開機制,依法依規拓展消防安全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項,實現“應公開、盡公開”。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公開應當合法、必要、客觀、及時、公正,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披露時應部分隱去公民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通訊方式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信息不公布。信用監管信息公示有效期滿后,除司法機關執行公務需要,或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所管轄領域消防工作職責需要查詢外,不對外披露。
第十五條 對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審慎包容的監管原則,對其沒有主觀故意、沒有造成社會不良后果的行為,以行政指導為主,經設區市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研究決定,可暫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章 消防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六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作為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實施主體,應按照失信行為發生的領域、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不同消防信用等級結果,作為市場主體消防信用監管分級分類依據,對其采取差異化消防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十七條 鼓勵各地協調有消防監督職能的行政職能部門可以對消防安全信用主體的守信失信行為采用量化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可聯合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牽頭制定本行業消防信用分級分類評價的統一標準,鼓勵單位積極參與,通過采用固定周期記分方式,累計記錄信用主體的消防安全行為分值,按記分值劃為高、中、低三個消防安全風險區域,相應確定消防行政處罰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內容,有效規范和提升企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應按消防救援機構規定格式提交信用承諾書,并對信息真實性公開作出信用承諾。
鼓勵當事人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前,委托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或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并在申報時提交消防救援機構。消防救援機構應將信用報告作為實施消防監督抽查的重要參考依據。信用報告不作為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前置申報條件。
第十九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監管的社會組織消防安全信用建設,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行業消防安全自律公約,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會員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機制,引導行業自主形成消防安全自律管理。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可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記錄歸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數據分析、信用風險預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蹤監測等方面開展合作,發揮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應用等方面的專業作用。
第二十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在本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指導下,對未被記錄消防安全失信情節的信用主體,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適當減少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頻次。
(二)在消防政務服務上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優先辦理便利,加快辦理進度;在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的各類預約服務中,享受優先待遇。
(三)在辦理適用行政許可事項時,可按規定通過提供書面承諾的方式,享受“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四)在消防工作評優評先活動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五)在自治區“信易批”“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信易貸”等守信激勵產品和服務方面爭取優惠便利。
(六)在申請消防工作政策性資金、政策支持事項、優惠政策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七)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于在消防安全信用監管過程中,未產生守信行為信息且無失信行為信息的,或消防安全信用監管的信用記錄為“零”的信用主體,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不能隨意增加監督抽查頻次。
第二十二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主體,應采取信用提醒、信用約談、重點監管、行業通報等措施,加強對信用主體落實消防安全的行為監管。
信用提醒,將失信行為通過短信、微信、電話或網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信用主體,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消防安全失信行為。
信用約談,對信用主體進行約談,明確指出其消防安全失信情形,宣傳相關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其在社會活動中對消防安全嚴格自律、信用守法。
重點監管,在“雙隨機一公開”等日常監管中,增加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頻次。
行業通報,將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或書面函告等方式,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在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指導下,聯合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參與主體,依法依規建立地方聯合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共治等動態協同,公開細化對消防誠信行為的聯合激勵,加強對消防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確?!皯楸夭椤薄蔼剳偷轿弧?。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相關部門明確消防安全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條件、程序和責任單位,推動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將消防安全信用行為納入行政許可、市場監管、資質管理、工程監管、上市管理、信用評價、信貸支持、金融扶持、財政補貼、項目核準、征信管理、用地審批、評優評先等方面,提示相關部門將信用主體的守信、失信情況納入評價考查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積極引導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宣傳、誠信倡議等消防信用活動,鼓勵將消防安全信用作為行規行約重要內容,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規范行業消防安全行為。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定期開展會員企業消防安全信用等級評價,并將本行業本領域履行消防安全的信用信息評價推送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廣西)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等系統平臺,依法向社會提供各類信用主體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鼓勵社會單位在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關崗位人員聘用過程中,應充分運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主動選擇消防安全信用監管記錄良好的單位或從業人員。
第四章 消防安全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
第二十六條 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行政許可信息公示期為二年。
(二)信用主體在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自主公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信用承諾,每年更新一次。
(三)消防安全守信行為信息自列入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如在公示期內發生本辦法規定的任一失信行為,則立即撤銷公示。
(四)失信行為信息在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最短公示期限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限三年。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照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特定嚴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長期限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五)失信主體在公示期限內再次發生失信行為,公示期限按照以上規定自動順延。
(六)公示期限屆滿后,各級信用網站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和查詢,轉為內部檔案保存。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滿自然修復,應當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聯合懲戒名單等。
在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滿前,信用主體可以按規定的程序申請信用記錄修復,但公示時長不得少于該失信等級最短公示期限。
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內,申請信用信息修復不能超過2次。信用修復后一年內再次受到同類型消防行政處罰的,不予信用修復。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后,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行政執法監督被依法變更、撤銷的,作出決定的信用監管實施主體應當對相關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記錄及時予以變更或者修復。
第二十八條 失信主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修復申請:
(一)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工作,避免嚴重后果發生的。
(二)雖造成一定后果,但確有證據證明系受他人欺騙的。
(三)積極參加失信懲戒部門組織的有關防范宣傳活動的。(四)已履行行政決定、主動整改糾正失信行為且在整改
期間未再發生失信行為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九條 信用主體主動向信用監管實施主體申請開展信用修復的,應當提供相關身份材料和符合信用修復申請條件的材料,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參與相應時長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學習。
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接到信用修復的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失信行為主體出具是否同意修復的答復意見。
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修復的,應在向失信行為主體答復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網站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意見,并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記錄信息,終止實施相關信用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為消防安全失信單位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服務。當消防安全信用修復完成后,按程序及時停止公開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向消防安全失信單位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管理咨詢等服務。提交信用報告可作為社會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修復具體方式,并列入消防安全信用檔案。在特殊和重要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人員錄用、晉升提拔、職稱評審、評先評優時,要推廣使用職業信用報告,促進職業道德建設,形成良好的職業行為規范。
第三十一條 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主動修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承諾書;
(二)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三十二條 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的提供遵循“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消防救援機構聯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信息咨詢途徑、異議處理程序等,方便群眾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三條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前,市級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組織履行告知程序,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認為公示的失信行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向市級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書面核實申請,同時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市級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接到核實申請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社會單位和個人對其消防安全信用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級以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或承辦消防救援機構提出異議申請。相關單位受理異議申請后,及時將非平臺自身有誤的消防安全信用異議信息函告相應消防救援機構協助開展核查。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自收到協查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開展核查處理,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查并書面答復申請人,完成核查后3個工作日內,對確認有誤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進行同步修正記錄,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以采納的,或者公告期內未提出申辯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并將處理結果報本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及消防救援總隊備案。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信用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過電話、短信、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時將異議處理結果、信用修復結果等告知當事人。
第五章 消防安全信用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信息系統應用、管理制度建設和人員培訓,核實信用記錄的準確性、完整性,不得違規發布消防安全信用名單或刪除已公示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對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加強信息系統安全監管,嚴格遵守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查詢和修復等規定,保障消防安全信用監管順利實施。
第三十六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收集、信息公示、信息使用、信息修正等工作制度,拓展建立各類信用承諾和信用投訴舉報制度,牽頭制定本地區消防安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響應機制,落實消防安全信用監管主要負責人責任制,嚴格規范信息的采集、審核、報送和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采取專題培訓、網絡培訓、座談交流和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組織涉及消防安全信用工作的人員學習掌握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應用、評價和修復等方法,熟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內容,熟練使用信用信息平臺開展相關業務。
第三十八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一)以非法方式采集消防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或毀損消防信用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披露消防信用信息的。
(四)違法提供或出售信用信息,或因過失或故意泄露消防信用信息,給信息主體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異議信息的。
(六)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七)不按本規定對消防失信行為實施懲戒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追責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信用監管信息,是指政府部門在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反映信用主體消防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日”“以上”“次數”包含本數,所指“多次”為3次及以上。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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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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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機電安裝一級、消防設施一級資質公司-平安消防集團收集整理,平安消防集團榮獲2019年度建筑業“百強企業”消防企業僅有一個名額,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消防設計、消防施工/驗收、消防維保、消防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分公司加盟聯系平安消防集團董總,加盟消防公司電話:18068826933 (董總微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