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征求《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2020-06-20 23:41:04 平安消防集團

                                消防工程公司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

                                關于征求《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正確適用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執法公平公正,省消防救援總隊起草了《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52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到:杭州市下城區文暉路319號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郵編:310004)。
                                (二)通過傳真方式發送意見,傳真號碼:0571-85863690。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0515
                                 
                                 


                                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正確適用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執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對部分消法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17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消防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處罰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是否處罰以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選擇適用的活動。
                                第三條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應當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要求,遵循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消防救援機構確定消防行政處罰種類、金額或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裁量。
                                本規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處罰裁量時,適用的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多種處罰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第七條 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消防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分別決定、合并執行。
                                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上注明。
                                對消防救援機構在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前,單位已自行發現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且已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的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三)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消防執法人員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發生火災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選擇與規定處罰階次相鄰一個較高的階次進行處罰。
                                符合最高階次規定情形,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形的,按照法定罰款幅度上限進行處罰。
                                第十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機構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低幅度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或較少種類,或者低于法定處罰幅度下限的處罰。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應當全面收集與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在詢問筆錄或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予以體現。在消防行政處罰內部審批表中,應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金額的建議,并說明處罰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等情況。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明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包括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等情節,增強法理性,但一般不得引用裁量基準。
                                第十二條 對重大、疑難處罰案件或者從重處罰案件,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公開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消防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裁量納入消防監督管理系統,實行網上裁量、網上審批、網上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管轄范圍內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情況的監督,具體由法制部門或者負責內部執法監督的部門實施。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明顯不當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眾聚集場所,屬于具有一定規模的公眾聚集場所: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本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               日起施行。2014919日印發的《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浙公消〔201467號)同時廢止。
                                 
                                 


                                附件
                                浙江省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裁量標準
                                 
                                根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單位(場所)使用性質,可以將違法行為劃分為嚴重、一般、較輕三種情形,分別對應罰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個量罰階次(部分案由除外)。
                                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或者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已構成重大火災隱患,且違法行為被發現后未主動停止投入使用、營業行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屬于具有一定規模的公眾聚集場所,違法行為被發現后未主動停止投入使用、營業行為,但不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2.已構成重大火災隱患,但違法行為被發現后主動停止投入使用、營業行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輕違法:
                                1.不屬于具有一定規模的公眾聚集場所,違法行為被發現后未主動停止投入使用、營業行為,但不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2.屬于具有一定規模的公眾聚集場所,違法行為被發現后主動停止投入使用、營業行為,且不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
                                1.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的;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嚴重損壞或者癱瘓,無法使用的;
                                3.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的形式和數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4.造成發生火災等嚴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10%以上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單類消防設施數量占此類總數量10%以上,但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的;
                                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設施類別為3類以上,但均不影響相關類別消防設施系統整體運行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存在其他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且不存在不予處罰情形的。
                                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1.一年內首次被消防救援機構發現,但在本次消防監督檢查結束前改正完畢,且沒有引起火災或者造成火災損失擴大的;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存在的問題和故障,單位已自行發現,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且已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款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損壞、擅自拆除、停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導致系統整體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損壞、擅自拆除、停用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消火栓、防煙排煙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系統組件,導致系統局部無法正常使用的;
                                2.挪用消防設施、器材4處以上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存在其他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且不存在不予處罰情形的。
                                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因室內裝修、設備維護等確實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已書面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實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且不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二款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
                                1.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導致人員無法通行,且不能當場改正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處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導致人員無法通行,但能夠當場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寬度超過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寬度50%,且無法當場改正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存在其他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且不存在不予處罰情形的。
                                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占用、堵塞、封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寬度未超過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總寬度20%,且當場改正的。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條第二款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
                                1.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5處以上,無法當場改正的;
                                2.占用防火間距3處以上,無法當場改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3處以上,無法當場改正的;
                                2.占用防火間距3處以下,無法當場改正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存在其他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情形,且不存在不予處罰情形的。
                                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1.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情節輕微,當場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構)筑物或設施占用防火間距,當場改正的。
                                 
                                六、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條第二款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造成消防車無法通行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2處以上,給消防車通行帶來困難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其他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情節輕微,當場改正的。
                                 
                                七、門窗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煙窗設置障礙物,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
                                2.5個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煙窗以外的門窗設置障礙物,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
                                3個以上5個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煙窗以外的門窗設置障礙物,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在不超過3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煙窗以外的門窗設置障礙物,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
                                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在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煙窗以外的門窗設置障礙物,當場改正的。
                                 
                                八、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已構成重大火災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
                                3處以上一般火災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3處以下一般火災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九、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其他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
                                1.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
                                2.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
                                3.在廠房、庫房、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報警和滅火系統不符合消防標準的;
                                2.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不符合標準,但超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存在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其他情形。
                                十、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經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種類超過3類,或數量超過30件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
                                經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種類為2-3類,或數量為11-30件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經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種類為1類且數量不超過10件的。
                                 
                                十一、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經改正,仍有3處以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
                                經改正,仍有2處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存在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
                                 
                                十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經改正,仍有3處以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
                                經改正,仍有2處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存在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
                                 
                                十三、電器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規定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經改正,仍有3處以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
                                經改正,仍有2處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存在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
                                 
                                十四、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規定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經改正,仍有3處以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
                                經改正,仍有2處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存在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
                                十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裁量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的;
                                2.出具的消防技術服務文件超過5處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3.在為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中,出具的消防技術服務文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出具的消防技術服務文件超過3處、不超過5處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出具的消防技術服務文件有不超過3處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十六、建筑物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及廣告牌的設置影響防火、逃生
                                【處罰依據】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屬于或者設有公眾聚集場所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屬于或者設有公眾聚集場所的;
                                2.不屬于公眾聚集場所,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不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
                                 
                                十七、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處罰依據】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房屋同時出租給10人以上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
                                房屋同時出租給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房屋同時出租給3人以下的。
                                 
                                十八、承租人違反消防安全要求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結構
                                【處罰依據】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房屋同時居住10人以上的。
                                (二)下列情形屬于一般違法:
                                房屋同時居住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房屋同時居住3人以下的。
                                 
                                十九、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車,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處罰依據】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條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停放、充電區域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停放、充電區域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 
                                2.停放、充電區域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停放、充電區域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
                                 
                                二十、自動消防系統未定期檢測
                                【處罰依據】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或者高層建筑,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或者高層建筑的;
                                2.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或者高層建筑,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或者高層建筑的。
                                 
                                 
                                二十一、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處罰依據】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或者高層建筑,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或者高層建筑的;
                                2.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或者高層建筑,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或者高層建筑的。
                                 
                                二十二、超負荷用電危害高層建筑消防安全
                                【處罰依據】
                                《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屬于或者設有公眾聚集場所,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屬于或者設有公眾聚集場所的;
                                2.不屬于公眾聚集場所,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不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十三、指使出具虛假消防檢測報告書
                                【處罰依據】
                                《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
                                【裁量標準】
                                (一)下列情形屬于嚴重違法:
                                項目設有人員密集場所,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違法:
                                  1.項目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
                                2.項目未設有人員密集場所,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下列情形屬于較輕違法:

                                項目未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

                                文章來源:浙江消防網